(二)考核程序:企业将上年度《资产经营责任书》完成情况、《生产经营状况、经济效益和财务状况及分析报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总结分析报告》报部;部根据企业上报的材料对经营者进行考核,并组织有关部门或机构对企业上年度《资产经营责任书》完成情况及应交社会保险金、应提效益工资、应提固定资产折旧等情况进行审计。
(三)奖罚程序:部根据企业资产经营责任书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和
《考核办法》的规定,实施对经营者的奖罚。
第二十八条 具体考核规定按
《考核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各项指标的考核为每年一次。
经营者任期满经审计离任后,在下一个年度内,如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与其有关,交通部将及时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并将按《
审计法》的规定追溯审计机构的责任。
第三十条 企业上报的《生产经营状况、经济效益和财务状况及分析报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总结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生产经营状况、经济效益和财务状况及分析报告》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经营状况;
2、资金运作及对外投资情况;
3、经济效益情况及分析;
4、财务状况及分析;
5、企业财务决算报表。
(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总结分析报告》要包括以下内容:
1、考核期扣除不可比的影响因素后,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因素分析;
2、不可比的影响因素的调整情况;
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和问题;
4、进一步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的措施、意见。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第三十条所称不可比的影响因素主要是指在考核期内:
(一)因国家对企业的各种投资增加的资本金;
(二)因国家专项拨款、各项建设基金增加的资本公积金;
(三)因国家对企业实行先征税后退还办法增加的资本金或资本公积金;
(四)企业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增加或减少的资本公积金;
(五)企业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增加或减少的所有者权益;
(六)企业接受捐赠增加的资本公积金;
(七)政府有关部门确认的其他增加或减少所有者权益的因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负责组织实施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司、局和部派出的监事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管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由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资产经营责任书规定的;
(二)未按照《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对企业财产流失情况不反映、不采取相应措施的;
(三)超越权限干预企业经营权,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
(四)滥用职权,谋取私利,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五)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经营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经营者给予经济处罚,免除(解聘)其职务,或者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