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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部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两个办法的通知

  (二)考核程序:企业将上年度《资产经营责任书》完成情况、《生产经营状况、经济效益和财务状况及分析报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总结分析报告》报部;部根据企业上报的材料对经营者进行考核,并组织有关部门或机构对企业上年度《资产经营责任书》完成情况及应交社会保险金、应提效益工资、应提固定资产折旧等情况进行审计。
  (三)奖罚程序:部根据企业资产经营责任书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和《考核办法》的规定,实施对经营者的奖罚。
  第二十八条 具体考核规定按《考核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各项指标的考核为每年一次。
  经营者任期满经审计离任后,在下一个年度内,如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与其有关,交通部将及时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并将按《审计法》的规定追溯审计机构的责任。
  第三十条 企业上报的《生产经营状况、经济效益和财务状况及分析报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总结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生产经营状况、经济效益和财务状况及分析报告》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经营状况;
  2、资金运作及对外投资情况;
  3、经济效益情况及分析;
  4、财务状况及分析;
  5、企业财务决算报表。
  (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总结分析报告》要包括以下内容:
  1、考核期扣除不可比的影响因素后,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因素分析;
  2、不可比的影响因素的调整情况;
  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和问题;
  4、进一步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的措施、意见。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第三十条所称不可比的影响因素主要是指在考核期内:
  (一)因国家对企业的各种投资增加的资本金;
  (二)因国家专项拨款、各项建设基金增加的资本公积金;
  (三)因国家对企业实行先征税后退还办法增加的资本金或资本公积金;
  (四)企业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增加或减少的资本公积金;
  (五)企业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增加或减少的所有者权益;
  (六)企业接受捐赠增加的资本公积金;
  (七)政府有关部门确认的其他增加或减少所有者权益的因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负责组织实施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司、局和部派出的监事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管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由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资产经营责任书规定的;
  (二)未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对企业财产流失情况不反映、不采取相应措施的;
  (三)超越权限干预企业经营权,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
  (四)滥用职权,谋取私利,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五)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经营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经营者给予经济处罚,免除(解聘)其职务,或者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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