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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部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两个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部直属
 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两个办法的通知
 (1997年8月1日 交体法发(1997)447号)


部直属企业:
  为了加强交通部直属企业财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落实资产经营责任,提高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益,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经贸委、劳动部制定的《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部制定了《交通部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和《交通部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奖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部决定1997年在广州海运(集团)有限公司、第三航务工程局、秦皇岛港务局三家企业中试点。各试点单位根据两个办法立即着手试点前的准备工作。部将根据试点情况对两个办法再进行补充、完善,于1998年在部直属企业中全面推开。其他各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研究两个办法,为这项工作的全面推开做好准备。

      交通部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交通部直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落实资产经营责任,提高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益,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交通部直属企业的国有资产,是指交通部及国家对企业的各种形式投资以及投资收益形成的或者依法认定取得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具体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指考核期内,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等于或大于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
  第三条 交通部按企业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前一年末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帐面值,明确产权责任。
  第四条 资产经营责任制,是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法人财产权;落实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的一种资产管理方式。
  第五条 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目的是促进理顺企业产权关系,明确企业法人财产权和企业资产经营责任,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强化企业内部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高资产运营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 企业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形式是:由交通部核批《资产经营责任书》,资产经营责任书作为考核企业经营者的依据。资产经营责任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总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综合折旧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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