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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加强外购二手船计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加强外购二手船计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7年6月24日 交计发(1997)370号)


  为更好地执行外购二手船计划,加强对进口二手船船舶质量、船型、船龄、用途等的监督,合理调整水运运力结构,部决定加强对外购二手船的计划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通部是全国水上运输企业外购二手船的归口审查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办)是本地区外购二手船的初审单位。直属及双重领导各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年度外购二手船计划,附有关文件报部;各地方单位外购二手船计划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转报交通部。经部审查、平衡后,报国家机电办审批。
  二、申请外购二手船的单位须提供以下文件:
  1.经交通部批准允许经营的范围、航线和运力的批文。
  2.更新运力的船舶规范及主要技术性能指标。
  3.拟外购二手船的船型、吨位及用途。
  4.购船资金来源。
  5.外购二手船的经济效益测算。
  6.有关批件的复印件。
  如以上材料不全,不予受理。
  三、外购二手船年度计划下达后,在国家机电办批准的期限内,购船单位要选定船型并办理进口证明。如因特殊原因难以选定船型,或拟放弃购船指标,须在规定期限内三个月向部报告,以便调整。逾期原则上不办理延期手续。
  四、外购的二手船应与批准的船龄、船型、吨位、航区相符,凡有下列变动之一的,购船单位必须报经我部同意并经国家机电办批准后方能签约并办理进口证明手续:
  1.船型发生变化的,船龄不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要求的。
  2.改变船舶航区的。
  3.船舶载重吨、客位、车位与批准的增长30%以上的。
  凡未按上述规定和要求进口的二手船,我部不予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水路运输批件;各船舶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注册;船检部门不予办理检验。采取不正当手段已经办理的,一经查实,将予严肃处理。
  五、进口二手船的船龄原则上限制在十年以内。对于超过十年船龄的,须低于交通部二号令规定的老龄船船龄上限,并须提供中国船级社出具的有效验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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