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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高等院校实习船财务管理办法[失效]

  学生在校期间安排的“船舶认识实习”发生的实习费用由学校教育事业费列支,实行预分配的学生安排的“船舶毕业实习”发生的实习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委托船务公司代培实习的,发生的实习费用由用人单位与船务公司结算,船务公司相应冲减实习船成本费用。
  第二十七条 上船实习经费开支标准:
  (一)伙食费:
  在船上认识实习期间,实习学生和指导实习的教师、干部、职工均享受相同标准的伙食费,按照船员标准60%计算。毕业实习伙食费标准与船员相同,外汇由船务公司垫付,实习结束后折算人民币向学校结算。凡学生已领取各类副食品补贴及专业津贴的,应按实习期间实际天数退回或停止发给。
  (二)航行补贴:
  上船实习的学生,在远洋、近洋实习期间按天发给航行补贴,远洋0.30美元/天,近洋0.10美元/天。
  指导实习的教师参照同船相似级别的远洋船员发给航行补贴。(例:讲师以下的教师,远洋2.20美元/天,近洋1.70美元/天;副教授以上的教师,远洋2.20美元/天,近洋1.90美元/天)。
  (三)劳保生活用品
  实习期间所需劳保生活用品如工作服、手套、手纸等均比照所在船舶同工种的发放标准,按实际工作需要发给,费用在实习费中列支。临时借用的,实习结束后立即交回,如有无故丢失的照价赔偿。
  凡上船指导实习的教师,指导学生毕业实习的可视作临时出国发给制装费,不享受船员制装待遇。船舶认识实习期间不发制装费。
  上船实习的学生,在校期间已发制服的,不另发制装费。
  (四)淡水费
  要制定用水管理制度,严格要求船员和实习师生节约用水。对上船实习的师生,按每人每天0.30吨用水标准承包,由学校按此标准拨付实习费用。
  第二十八条 船务公司与院校之间发生的往来结算,应按收支两条线的方式办理,相互间发生的收付款项一般不得相互抵顶。院校应付给船上由于学生上船实习和指导教师所发生的伙食费、淡水费、劳保生活用品、卧具购置及洗涤、航行津贴等费用;船务公司及时支付从学校领取的燃物料和学校代垫的船员工资、福利费、取暖费、水电费以及承包或规定应上交的利润及折旧等费用。

第六章 收益与分配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船务公司实现的经营收入,按现行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的优惠待遇,其减免的税额原则上应全额上交学校,弥补教育经费不足,有关税收的减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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