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转发
《关于加强干部培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5年7月13日 文教发(1995)6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办)、部属及双重领导单位,部内各司(局):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最近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干部培训管理若干规定》(中组发〔1995〕3号),现将文件转发你们,并结合部机关及交通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交通部机关各司(局)职责规定,干部培训工作的分工是:人劳司负责交通系统大中型企业领导干部及部管干部、后备干部的岗位培训;交通厅长及地市交通局长岗位培训和部属单位处以上干部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培训;跨世纪拔尖人才的培训。其他各类专业技术、行政干部的培训分别由各业务对口的主管司(局)负责。部教育司负责干部的学历教育、学历证书教育并协调管理各司(局)委托部直属院校举办的培训班。
部机关各司(局)对干部培训工作的职责主要是:制定培训规划、落实培训任务、参与审定培训教材,负责证书的验印。
二、干部培训要坚持政事分开。部内各司(局)一般不直接举办培训班。各司(局)提出的干部培训计划应委托交通系统大中专院校组织实施,特殊需要的也可以委托经部教育司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
三、干部培训工作要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培训”的原则。部内各司(局)在交通系统内计划培训的对象应是部管干部和直属单位及地方交通系统处级以上干部;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特殊岗位的少量一般干部。
四、交通系统举办以干部为主要对象的赴国(境)外培训班,统一由部人劳司归口管理。
五、受部内各司(局)委托承担培训任务的院校应坚持节俭的原则,凡部下达分配名额、组织抽调的干部培训班,由主办的司(局)给予办班经费补贴;其它干部培训班要坚持自愿原则,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当地省级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六、为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管理,部教育司负责编制部办干部培训班的年度计划。部内各司(局)于上年12月底前提出办班计划。内容包括:承办院校(单位)、办班地点,办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时间,收费标准等。经部审批后在当年1月底前下达计划。凡未列入计划的培训班,各单位可不选派人员参加培训。特殊应急需要举办的业务干部培训班由有关业务司(局)经商教育司同意后另发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