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清理登记,加强检查
清理登记的对象是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和无船舶证书的船舶;假冒它船舶名船号和船籍港、伪造船舶证书和证书登记事项与船舶实际不相符合者,均按“三无”船舶对待,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不齐全者也属清理对象。办理船舶登记时,要严格遵守现行的登记规定,1995年1月1日后则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要求进行登记。
1.首先在内部清理现有的船舶登记资料,核实登记和发证是否按规定要求办理,登记事项是否与实际相符。某些地方的“大船小簿”现象要立即纠正。属故意徇私的,要追究责任,从内部堵住登记上的漏洞。
2.加强船舶签证管理工作和对管辖水域的巡逻检查,发现“三无”船舶,立即禁止其离港,并责其到指定的水域停泊,查清“三无”的原因。属港监管辖权内的事,直接按《通告》和有关的规章从严处理;如超出港监管辖权,立即移交其它有关部门。各地港监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与渔政、海关、公安、工商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机构,严格清查。
3.为了堵截“三无”船舶的源头,各港务监督必要时可在船舶出厂前提前介入,及时为船舶办理登记手续。
4.各地港监机构要建立起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统计制度,并按月逐级汇总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工作情况,报部安监局(月度汇总表见附件二)。取缔“三无”船舶的重大行动,要及时报部安监局。
四、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处理原则
各级港监机构应将这次清理、取缔“三无”船舶与整顿航行秩序、改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环境结合起来,认真贯彻执行水上安全管理规章,并遵循下列原则:
1.对从事走私、抢劫的或有走私、抢劫行为的船舶,不管其是否登记,一律移交或通报海关、公安部门处理;未登记的不予登记,已登记的注销登记。
2.对无走私、抢劫行为的“三无”船舶,如果主动登记,经船检检验符合规范,应在补交齐有关规费,并按交通部1990年20号或21号令处罚后,登记发证;如果不符合规范则就地拆解,拆解及其他必要费用从船舶残料变卖价款中支付,余款归还船主。
对检查中发现的几经教育仍无悔改的“三无”船舶,就地滞留,经船检检验后不符合规范的,没收后就地拆解;对符合规范的船舶,视船主态度,处以船价的10%以上至2倍以下的罚款,或没收船舶。没收的船舶除拆解或留作公务用外,不得作任何其它用处,此种船舶的留用必须报部审批。
对于不符合规范的、无拆解价值的“三无”船舶,就地没收、销毁,并对船主或其经营人处以船价两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