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事局公告2009年第9号――关于废止169件海事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30日)废止交通部关于实施清理、
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1月4日 交安监发(1995)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部属海(水)监局、港航监督局:
国务院于1994年10月16日批复了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
海关总署《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国函〔1994〕111号,以下简称《通告》,见附件一)。根据该《通告》精神,沿海和内河各级港监机构及其他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舶坚决进行清理、整顿,必要时予以没收、拆解。为实施该《通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做好组织领导工作
近几年来,“三无”船舶不遵守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造成了许多恶性海损事故,并偷漏各种管理规费。在沿海某些地区,“三无”船舶已经成为不法分子进行水上走私、抢劫的主要工具,严重扰乱了海上治安,妨碍海上正常航行秩序。在国务院批复的《通告》中,进一步明确了港监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职权,各级港监机构要积极行动起来,严格清理、坚决取缔“三无”船舶。
各级港监机构要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的专门工作小组,同一地区各港监机构要相互配合、统一部署、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决不可搞地段“管辖”保护。各地港监要主动与当地公安、渔政、海关和工商取得联系,在必要时,可与他们共同制定清理、取缔措施,统一行动,并取得当地政府的支持。如当地政府统一组织行动,各级港监机构要积极参加。
二、做好宣传工作
各级港监机构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将《通告》的宣传工作深入到港区、码头、船舶。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告示、标语和图片等一切可利用的舆论工具,宣传《通告》精神、
船舶登记条例和有关规章,以及“三无”船舶的违法乱纪行为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通过宣传,使“三无”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认识到“三无”船舶的危害性,并能主动登记;同时让社会各界理解和支持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