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干线公路文明建设样板路实施标准

  第十八条 在公路通行费收费站、检查站、征费稽查站和木材检查站执行收费和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应分别持有省级人民政府核发或省级人民政府授权部门核发的收费证和检查证。持证人员只限于在本站区内工作,必须做到严格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得超越工作地点拦车检查、罚款。
  第十九条 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设置站(卡)或站(点),对违反规定擅自设置各种站(卡)或站(点)的,应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级交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标准制定实施办法。
  省级干线公路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附件一:《高速公路及汽车专用一级公路养护工程作业交通控制图示》(略)
  附件二:《汽车专用二级公路及一般公路养护工程作业交通控制图示》(略)

附件三:        “收费站”标牌式样



------------------------------------
|                                   |
|  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                  |
|                                   |
|                                   |
|                                   |
|   ×××(国省)道  ××收费站                 |
|                                   |
|                                   |
|                                   |
|××省交通厅(局)颁发                        |
|    年  月  日                        |
|                                   |
|                                   |
------------------------------------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