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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对《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意见的函
交通部关于对《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意见的函
(1995年4月18日 交函体法(1995)164号)
辽宁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解释〈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含义的请求》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
》第
二十条
的规定,公路客运(旅游)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的审批属交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不涉及其他部门。但客运班车经过城市的行驶路线、站点设置涉及交通安全、规划管理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分别同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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