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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先进工程质量监督站和优秀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评选办法(试行)[失效]

  (六)监督工作坚持科学性、公正性,严格按照技术法规和标准实施监督、检测和工程质量鉴定,监督工作到位,监督档案完整,对规范交通基本建设市场、推行工程监理制度和促进企业全面质量管理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七)受监工程质量水平有明显提高,经验收全部合格,交付使用后未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八)全站工作人员能廉洁奉公,坚持公开办事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虚心听取各方意见,不断改进监督工作,赢得社会好评。
  第六条 优秀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监督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须经过考核,具有交通部工程质量监督证书,且从事监督工作二年以上。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政策、法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较好地完成各项监督、检测任务。
  (三)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工作责任心强,在确保受监工程质量和预防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等方面成绩突出。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自觉与腐败现象作斗争,社会反映良好。

第三章 推荐和评选程序

  第七条 推荐先进工程质量监督站和优秀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监督员,要求如实填写推荐材料一式两份(格式附后),报送部质监总站。
  第八条 推荐先进工程质量监督站,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由交通厅(局)推荐。
  (二)各地(市)工程质量监督分站由上一级质量监督站提名,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报交通厅(局)审查推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控制在1~2个。
  (三)部属和双重领导港务、航务(运)管理局及其他工程质量监督站由其主管部门推荐。
  第九条 推荐优秀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或监督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质监人员,由其所在站提名,数量控制在该站在职人数的15%;由所在地交通厅(局)审查推荐。
  (二)各地(市)工程质量监督分站的质监人员,由其所在站提名,数量控制在该站在职人数的10%;经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送上一级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核后,由交通厅(局)审查推荐。
  (三)部属和双重领导港务、航务(运)管理局及其他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质监人员由其所在站提名,数量控制在该站在职人数的15%;由主管部门审查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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