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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先进工程质量监督站和优秀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评选办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47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4)废止

交通部先进工程质量监督站和
 优秀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评选办法(试行)
 (1995年11月30日 交基发(1995)114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在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监督站及监督人员,激发广大监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质量监督工作的开展,提高质量监督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系统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及在岗监督人员,凡符合评选条件的均可申报先进工作质量监督站和优秀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或监督员。
  第三条 评选先进工程质量监督站和优秀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活动,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获奖单位和人员由交通部授予“先进工程质量监督站”、“优秀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优秀工程质量监督员”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条 交通部成立先进工程质量监督站和优秀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评选委员会,负责组织评选工作。该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部质监总站”)为其具体办事机构。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先进工程质量监督站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正式开展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2年以上,且已通过考核验收。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条例、规定和技术标准。
  (三)机构独立、健全,人员充实、专业配套,有必要的检测手段;直接从事监督工作的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70%以上。
  (四)站内工作制度健全,制定有相应的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有详细的工作计划,监督覆盖率达80%以上(按年度投资计划比例计算)。
  (五)监督站的站长、总工程师和80%以上的监督人员须经过有关技术培训,并持有交通部工程质量监督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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