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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直属航运支持保障系统非经营性船舶购置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在甲、乙双方签订《交接船议定书》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十(10%)的款额,即人民币 万元整(¥ ),按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经双方认可的加减帐、赔偿金、罚金等项目一起结算。
  乙方同意甲方扣留船价的 万元人民币做为质量保证金,如质量保证期内未发生质量问题,则保证期满后退还乙方。
  4.3 进口部分付款要求
  4.3.1 进口设备的对外商务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即向乙方支付该商务合同价格的 %款额。
  4.3.2 根据乙方书面通知,在开具进口设备信用证前至少45天内,甲方即向乙方支付本合同价格的 %款额。
  4.3.3 以上是常规付款约定,如进口设备商务合同的付款要求有变化,则甲乙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并以补充协议为准。
  4.4 逾期补偿
  如甲方未按本条款规定的日期付款,则甲方除付清价款以外,还应支付合同规定付款日期的次日算起一直到向乙方实际付款日止应付金额的利息,利息以同期建设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发生利率计算。乙方不能因此影响船舶的正常工期。
  第五条 合同价格的调整
  5.1 交船期
  5.1.1 本船交船日期不超过本合同第九条第9.1.1款规定的交船日期(有与本合同不可分割的补充协议“允许的延误”除外,下同)的当天午夜12时,本船的合同价格不作调整(如有加减帐除外)。
  5.1.2 本船从超过本合同第九条第9.1.1款规定的交船日期,即 年 月 日午夜12时起,每天从本船合同价中扣除 %,计人民币 元整(¥ ),并以120天为限。如在合同规定的交船期后的120天尚不能交船,甲方有权拒收该船或另行商定交船日期及船价的减价。如甲方拒绝接船,则乙方除退还甲方全部已付本金(含由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价款)和同期建设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利息外,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5.1.3 如果甲方要求提前交船并与乙方达成协议,则甲方应付给乙方赶工费,从本合同第九条第9.1.1款规定的本船交船日期前当天午夜12时开始,每提前一天,在本船合同价的基础上增加赶工费人民币 元整(¥ )。
  5.1.4 本船在建造中,如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延期交船,超过本合同第九条第9.1.1款规定的本船交船日期后十五(15)天时,必须征得乙方同意,并双方签订修改交船日期、赔偿金等协议,该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5.2 航速
  如有因建造厂施工方面的原因而引起的实际试航航速未达到设计要求,如航速低于设计航速零点三至零点五(0.3~0.5)节(不含0.3节),则应扣除本船合同价的千分之五(5‰);如航速低于设计航速零点五一至零点七(0.51~0.7)节,则应扣除本船合同价的百分之一(1%);如航速低于设计航速零点八(0.8)节以上,甲方有权拒接船舶或降价接船,如甲方拒绝接船,则乙方除退还甲方全部已付本金(含由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价款)和同期建设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利息外,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5.3 其它应要求的技术保证指标和违约责任(如拖轮系柱拖力、工程作业船的起吊重量、挖泥船的挖深、排距指标等)。
  第六条 监造
  6.1 图纸审查和认可
  6.1.1 施工设计图纸审查按双方议定的审查目录,由乙方一式二套,分期分批送甲方审查认可。甲方在收到图纸后20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审查意见,并将一套标注审查意见的图纸退回乙方。如甲方到时未提出意见,则表示甲方已对原图认可。乙方对甲方的书面意见应在7天内予以书面答复。如乙方未按时答复,则认为乙方已接受甲方所提的意见。如果图纸和信函邮寄,则收退图纸和信函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
  6.1.2 乙方应分别给甲方和甲方驻厂代表提供二套施工图纸,同时,把建造过程中由乙方发出的“修改通知单”送甲方驻厂代表一份。
  6.2 甲方代表
  6.2.1 甲方代表在船舶进度达到(接船厂书面通知)时进厂监造,甲方要任命首席代表。
  6.2.2 为甲方代表工作方便,乙方应免费提供甲方驻厂代表的通讯、办公室、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给予住宿、伙食及交通的方便(其费用由甲方自理)。
  6.2.3 为使甲方代表检验方便,乙方应为甲方及时提供施工建造进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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