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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直属航运支持保障系统非经营性船舶购置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十三条 用船单位要指定监造组首席代表并明确授权范围。监造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船舶建造合同的执行,签认工程进度;
  (二)根据图纸和技术文件的要求,监督检查船舶建造质量;参加各阶段的验收,督促船厂消除由于施工质量不良而产生的缺陷;
  (三)配合厂方解决施工中的技术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四)按季写出船舶监造工作情况报告,上报用船单位和部计划管理部门及有关的业务司局;
  (五)其它有关业务。
  第四十四条 监造组成员要严格按《监造人员实用工作手册》进行工作。
  第四十五条 监造组首席代表在整个建造期间不宜更换,如必须更换时,新任人员应了解前任人员的工作,不得擅自推翻前任人员的决定。如发现不妥处,应及时报告单位主管领导。
  第四十六条 用船单位应根据船舶进度适时派遣接船员到厂,其中主要船员须不迟于系泊试验前一个月到厂。当承造船厂做试航(工程作业)试验有困难时,用船单位可派船员协助,但安全等事宜仍由船厂负责。
  第四十七条 新建船舶必须符合中国船舶检验局(ZC)或中国船级社(CCS)的有关规范、规则,并取得船舶检验部门颁发的各项证书;进口设备已取得ZC签发的船用产品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船舶建造厂的选择,打破行业界线,鼓励公平竞争,以质量可靠、重合同、守信誉、价格合理为原则。
  第四十九条 较大型船舶的建造鼓励招标选厂。在进行招标选厂工作时,发送给各投标厂的技术文件必须一致。
  第五十条 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对用船单位提出严肃批评,情况严重的,将取消计划,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用船单位负责。
  (一)挪用资金,以至影响船舶建造正常进行的;
  (二)在设计、建造阶段采用不正当手段提高设计、建造费用的;
  (三)在建造过程中有意降低标准以得到经济好处的;
  (四)将船上设备挪用上岸的;
  (五)采用招标方式时各投标单位所得技术文件不一致的。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国内造船。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由交通部负责。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       交通部直属航运支持保障系统

           非经营性资金船舶建造合同样本

                 目录

  第一条 工程内容、建造数量及依据
  第二条 概述与船级
  第三条 材料和设备
  第四条 合同价格及付款办法
  第五条 合同价格的调整
  第六条 监造
  第七条 工程变更及修改
  第八条 试航与验收
  第九条 建造地点与交船
  第十条 不可抗力事件
  第十一条 质量保证
  第十二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
  第十三条 合同签署与生效
  本合同于一九九    年  月  日在××地点由下述两方签订

  甲方:               乙方:
  (单位全称)             (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地址全称)            (地址全称)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一条 工程内容、建造数量及依据
  1.1 工程内容
  1.2 建造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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