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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直属航运支持保障系统非经营性船舶购置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交通部直属航运支持保障
 系统非经营性船舶购置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1995年12月4日 交计发(1995)115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交通部直属航运支持保障系统非经营性船舶”船舶种类多、技术要求高、建设周期长、一次性投资大,为加强前期工作、年度购置、建造和资金安排等计划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部直属航运支持保障系统非经营性船舶”是特指交通部沿海海(水)监局、长江与黑龙江省港监局、长江与黑龙江航道局、海上救助打捞局等为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使用的船舶。这些船舶是保证航道畅通,航标正常设置、维护,港口、航道测量,维护港口水域水上交通秩序,水上巡逻,救生救助打捞的重要设施。
  第三条 交通部直属航运支持保障系统非经营性船舶的购置原则上由国家投资建造。
  第四条 交通部直属航运支持保障系统非经营性船舶购置计划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为交通部计划管理部门。
  第五条 船舶购置必须是已纳入交通部五年船舶发展计划中的船型,其基本原则是:先确定五年计划,后确定年度计划;先安排设计,后安排建造;先签订造船合同,后批准开工;先单船初建,后批量建造。
  第六条 用船单位应系统地积累船舶技术资料,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按照资料的性质和重要程度,分类管理,妥善保存,每年三月份以前向部报送船舶基础资料报表(交通部计划司计运字〔1992〕109号文附件一交业计5表),并将新建、报废、转卖、调出船舶予以注明。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七条 “交通部直属航运支持保障系统”各单位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预测,水运客、货运量发展水平、港口吞吐量和航道发展规划,结合船舶正常更新,确定自身业务发展规模,编制五年船舶发展建议计划,按要求上报部计划管理部门并抄送有关司局。
  第八条 部计划管理部门在编制五年船舶发展计划时,根据“统筹规划、综合平衡、远近结合、需要与可能结合”的原则,在与各单位交换意见后,会同有关的业务司局初审,报部批准后正式实施。
  第九条 经批准的五年船舶发展计划是安排年度船舶购置计划的依据。
  第十条 列入五年船舶发展计划的船型,凡属新型船舶,应做技术经济论证,在对国内外同类船舶发展现状充分调研基础上,根据业务特点提出新型船舶设计任务书,报部计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的业务司局审批。
  第十一条 船舶设计既要考虑国内外科学技术的发展,使船舶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又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做到“安全可靠、实用先进、经济合理、维修方便。”
  第十二条 船舶设计任务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船舶用途;
  (三)船舶航区;
  (四)船舶应满足的规范和应取得的船级;
  (五)船舶限定的主尺度;
  (六)船舶主要技术经济性能要求;
  (七)在何种限定条件下的航速和工程技术指标;
  (八)主机种类、主要机电通导设备要求;
  (九)特殊施工设备要求,工程技术参数;
  (十)船员及定员、舱室标准;
  (十一)适航性;
  (十二)其它应予明确的要求。
  第十三条 审批新型船舶设计任务书,应当根据国家制订的船舶技术政策、能源政策,力求简化和统一,要符合标准化、通用化和系列化的要求。
  第十四条 船舶设计任务书批准后,用船单位即可组织开展设计工作。设计工作按方案设计、技术设计、施工设计三阶段或按初步设计与详细设计两阶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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