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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

  (四)旅游客车开车前24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50%计收退票费,不足2元按2元计算。
  第十六条 客运站按照旅客要求提供送票服务的,可按每票向旅客计收送票费。
  第十七条 旅客在行包起运前,要求取消或变更托运地点,客运站可按票次核收行包变更手续费。
  旅客要求中途停运时,不收行包变更手续费,不退行包运费。
  第十八条 客运站为旅客装卸行包,可按每件每装或卸一次计收行包装卸费。单件行包重量超过30千克或行包体积超过0.12立方米的,行包装、卸费各加成50%计收。
  第十九条 行包到达站从行包提取通知发出或公告发布当日起计算,对超过3天提取行包的旅客可按件按时间核收行包保管费。
  行包保管费按件按每10千克每天为单位计收,不足10千克的按10千克计算。
  第二十条 客运站对旅客寄存小件物品,可按件按时间计收小件物品寄存费。
  第二十一条 客运站具备站级标准规定的设施、设备,为旅客提供候车、休息、治安保卫、安全检查、信息等基本客运服务,可按每人次在客票内向旅客计收旅客站务费。站务费作为构成票价的一项成本因素,不得在客票外向旅客另行收取。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客运站在售票总额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站运双方协定提取有关费用后,余额部分应如期解交承运人。延误解交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双方签订的协议向承运人支付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发布前有关汽车客运站收费的规定,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按照汽车运价管理权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费率标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1996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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