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客运站代承运人受理行包托运业务,按行包运输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收行包运输代理费。
第八条 客运站根据承运人要求,提供车辆外部清洗服务和车厢内清洁服务,可按每辆次向承运人计收车辆清洗、清洁费。
第九条 客运站根据承运人要求提供车辆保温服务,可按每辆次向承运人收取车辆保温费。
第十条 承运人需在客运站内停放车辆(应班车除外),委托客运站负责看管,客运站可根据不同车型按辆次、时间向承运人计收车辆停放费。
第十一条 客运站根据承运人要求,为进站车辆提供安全检查和紧固机件等服务,可按每辆次向承运人计收车辆安全服务费。
车辆如需修理,客运站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车辆修理费。
第十二条 对承运人未按约定时间提供车辆,延误班车发车或脱班的,客运站可向承运人收取班车延误脱班费;因客运站责任造成延误发车或脱班,客运站应向承运人支付班车延误脱班费。
第三章 旅客站务收费
第十三条 客运站向旅客提供补票、退票、送票、行包变更、行包装卸、行包保管、小件物品寄存、站务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费用。
第十四条 对无票乘车但在出站时主动补票的旅客,客运站除补收自班车始发站至旅客到达站的票价外,应另加收补票手续费。对出站时经检查发现无票或持无效客票乘车的旅客,除需办理上述补票手续外,还应按票面金额的50-100%罚款。补票手续费、罚款收入归客运站。
第十五条 客运站办理退票向旅客收取退票费。由于客运站或承运人的责任造成延误发车或脱班,应允许旅客退票,并免收退票费;开车后不办理退票。
退票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当次客运班车开车时间2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10%计收,不足0.5元按0.5元计算;
(二)当次客运班车开车前2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的20%计收退票费,不足1元按1元计算;
(三)旅游客车开车24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10%计收,不足1元按1元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