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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财政部关于颁发《港口以港养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219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2日)废止

交通部、财政部关于颁发
 《港口以港养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8年4月5日 (88)交财字240号)


各下放港口及建设银行经办行,各有关省、市财政厅(局)、建设银行分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7〕2号文件转发的《关于港口管理体制改革会议纪要的通知》精神,为加速港口的建设改造,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港口以港养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以便改进。

           港口以港养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7)2号文转发的《关于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会议纪要》的精神和交通部、地方人民政府联合签署的港口管理体制改革交接议定书,为了充分发挥港口以港养港资金(以下简称养港资金)的作用,加强养港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养港资金的来源
  1.港口留用的所得税和调节税。根据实现利润扣除国家让利部分后,按第二步利改税办法进行计算。国家让利部分全部作为生产发展基金。
  2.港口留用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根据预算外资金应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规定进行计算。
  3.港口留用的建筑税。根据建筑税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4.养港基金专户存款的利息收入。
  5.财政留给港口的其它养港资金。
  上述各项资金,作为预算内资金进行管理。收大于支的单位,扣除定额上交财政部分后作为养港资金;支大于收的单位,所得税、调节税全部作为养港资金,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建筑税扣除定额上交财政的部分后做为养港资金。
  二、养港资金的用途
  港口的养港资金,要按国家核准港口的有关计划,用于港口的建设和改造。
  1.国家安排用养港资金进行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及配套设施支出。
  2.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支出。
  3.节能措施、劳动安全保护和环境保护措施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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