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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汽车货运站费收规则》的通知[失效]

  第十条 组货劳务费
  货运站为承运人提供货源、组织配载、办理受托、承运等运输业务,应向承运人计收组货劳务费。
  零担运输组货劳务费,按全程运费的6%提取;整车运输组货劳务费按全程运费的3%提取。由受理站计收。

第四章 其他费收

  第十一条 货签、标志费
  货运站受理零担货物,应在每件货物的两端栓挂货物标签,或粘贴注明货物特性的标志。
  纸质或其他材料制作的货签、标志每只收取的工本费由货运站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退运、变更手续费
  托运人要求办理货物退运、变更运输的,应计收退运、变更手续费。因退运、变更运输,承运人或车站已支出或尚需支出的其他费用,由托运人负担,据实计收。
  第十三条 货物逾期保管费
  凡到达货运站由收货人自取的货物,从发出到货通知次日起,免费保管三天,逾期核收货物保管费。按货物计费重量和保管时间计算,整车以吨为单位,吨以下计至百公斤,尾数不足百公斤按百公斤计算;零担以50公斤为单位,尾数不足50公斤的按50公斤计算。
  货物逾期保管费费率,按逾期天数分档累进计算,其费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际,国内集装箱的堆存费,按不同箱型,以箱天为计算单位,分别按国际、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规定的堆存费率计算。
  以下货物在货运站堆存,按入站之日起计算堆存费:
  1.以仓储为目的存栈货物或集装箱。
  2.危险货物或危险品集装箱。
  第十四条 货物延滞费
  凡托运人已办妥托运手续委托货运站发运货物,而未按约定的货物进站期供货,延误车辆运行,应按站、托双方协议规定向托运人或发货人计收供货延滞费。
  由于货运站的责任,延误货物运输期限,应按站、托双方运输协议,由货运站支付货物延滞费。
  第十五条 车辆延滞费
  承运人委托货运站组货,已办理承运手续,而未按约定时间向车站提供规定标记吨位的车辆,延误货物如期起运的,应按站、运双方运输协议,向承运人计收供车延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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