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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汽车货运站费收规则》的通知[失效]

  第三条 货运站办理省内或省际汽车货物运输,除卸车费由到达站收取外,其他运杂费均由受理站向托运人一次收清。
  第四条 按照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的价格体制,除本规则规定的计价标准、费目、费率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则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制定相应费目的费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批准后发布执行,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二章 托运货物站务费收

  第五条 计费单位
  托运货物作业费收的计费重量,按托运货物的计费重量计算,整车以吨为单位,吨以下计至百公斤,尾数不足百公斤的按百公斤计算;零担以50公斤为单位,尾数不足50公斤的按50公斤计算。
  第六条 仓储理货费
  货运站对受理或到达的货物,进行搬移、理货和仓储等作业),应分别计收起运、到达站的仓储理货费。每50公斤费率为0.20元。
  第七条 货物装卸费
  由货运站对起运或到达的货物进行装卸(包括出入库装卸作业),由起运站和到达站计收装车、卸车费。单件重量在150公斤以上的货物和危险、贵重、特殊鲜活货物的装卸,实行加成计费。
  零担装卸费每票起码计费0.10元。
  国际、国内集装箱的装卸费率,分别按国际、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的规定计收。
  第八条 中转换装包干费
  为简化货物中转换装的计费,采用包干计费的办法。货物每中转一次,计收一次中转换装包干费。
  中转换装包干费,包括中转货物装卸费和仓储理货费。
  中转换装包干费,每50公斤普通货物费率为0.40元,特种货物费率为0.50元。

第三章 承运货物劳务费收

  第九条 车辆站务费
  货运站为装货发运或到达卸货的车辆提供停车场地、消防、照明等设施和车辆加水、清洗、值班警卫等服务,应向承运人计收车辆站务费。
  车辆站务费按车辆标记载重吨位(包括拖带的挂车吨位)计费,由起运或到达站按车辆进出一次为单位计收。
  车辆经过的中途站不收车辆站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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