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单位关于工程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
2、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
3、施工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
4、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含变更设计)工作的报告;
5、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报告;
6、交工验收组(代表)关于工程交工验收情况的报告。
以上各单位报告中应对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作情况作出综合评价。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全面听取报告及检查有关资料、现场察看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附录C表中所列项目进行综合评分。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的总评分值为100分,其中交工验收组确认的工程质量评分占70%、验收综合评分占30%(见附录C表1)。按第六条规定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建设项目的总评分值为100分,其中工程质量总评分占70%,建设管理、设计质量、监理工作、施工管理等综合评分的平均值占30%(见附表C表2—表5)。按第六条规定确定建设项目的等级。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合格以上的建设项目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其内容和格式见附录D),由主持验收单位负责印发各有关单位。
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各标段《工程质量鉴定书》由工程所在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签发。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和《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由建设单位负责向档案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办理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 各省(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交通部(88)交公路字577号文件颁布的《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同时废止。
附录A: 竣工文件目录及归档单位
竣工文件按四部分整理编制,分甲、乙组两种分别装订成册。甲种文件包括第一、二部分,由交通主管部门归档;乙种文件包括第一、二、三、四部分,由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分别归档。
第一部分:综合文件
(一)竣工验收文件
1、竣工验收鉴定书
2、交工验收报告
3、竣工验收申请、批准文件
(二)工程总结
1、施工总结
2、监理总结
3、设计总结
4、建设管理总结
5、质量监督工作总结
(三)征地拆迁资料
1、征地拆迁合同、协议
2、征地批文
3、征用土地数量一览表
4、占地图及土地证
(四)上级批准文件及有关指示
(五)建设项目承发包合同、协议文件
(六)工程交接表(工程名称、主要工程数量、固定资产价值)
(七)竣工文件缩图(比例1∶2000)
第二部分:竣工决算
按交通部及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
第三部分:竣工图表
竣工图表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基础上编制,施工中无变更时可直接采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图表
第四部分:设计、施工文件
(一)技术、设计文件
1、审批的设计及有关文件
2、审批的设计变更及有关文件
3、设计、施工中重大技术问题的往来文件、会议纪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