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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95)[失效]

  一、路线:最小平曲线半径、最大纵坡和坡长、最小视距的路段应逐一检查;其他路段的半径、纵坡、视距应检查总数的20%以上。
  二、路基路面:高填深挖(填挖高度大于6米)和水文地质不良地段,对其稳定性、压实度、中心线、宽度、厚度、路拱、边坡、边沟、排水设施等,应逐一检查;其他路段每公里抽查1—2处,路面工程应每两公里抽查一个断面,检验其厚度、压实度。
  三、大桥和隧道:要求对各部尺寸、标高、各部结构的施工质量、引道和导流、防护工程等应逐一检查量测。
  中桥应抽查总数的50%以上。小桥抽查总数的20%以上。
  大桥和特大桥必要时应进行荷载试验。
  四、涵洞、挡土墙及防护工程:应抽查总数的20%以上。其中,高度在4米以上的挡土墙和孔径在2米以上的涵洞应抽查总数的30%以上。
  五、互通式立交工程应按路基、路面、桥涵、挡土墙和交通安全设施逐一检查。分离式立交及其他交叉工程应抽查总数的50%以上。
  六、交通安全设施应抽查总数的30%以上。
  七、沿线服务管理和养护设施、环境保护工程应检查总数的50%以上。
  八、隐蔽工程和建成后不易检测的分项、分部工程,应审查施工、监理单位和原始资料。
  九、对竣工图表、资料、文件、工程决算应全面检查核对。
  第十三条 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受检单位工程评分,按单位工程平均得分确定标段工程质量评分值,再按标段工程质量评分值采用加权平均法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即:
            ∑(标段工程质量评分值×该标段投资额)
  工程质量评分值=--------------------------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建安工程费总额或合同工程价款总额)
  第十四条 交工验收组应认真听取和审议以下报告:
  1、建设单位关于工程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
  2、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
  3、施工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
  4、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含变更设计)情况的报告;
  5、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情况的报告。
  交工验收组在听取报告、审查资料和实地察看的基础上,对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和评分进行审议和确认。
  第十五条 通过交工验收的工程必须写出交工验收报告(其内容见附录B),由建设单位按隶属关系报请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核定。
  对交工验收合格以上的工程,应安排养护管理。
  对于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有缺陷的工程及未完工程,应由原承包单位限期修复、补救、完成,其费用自理。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过交工验收各标段均达到合格以上的工程;
  2、对未完工程或交工验收时提出的修复、补救工程已处理完毕,并经监理工程师和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
  3、按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和附录A要求已编制完成竣工文件;
  4、按规定已编制好工程竣工决算;
  5、施工、监理、设计、建设、监督等单位已编写完成汇报材料。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收到建设单位申请验收报告后,应及时核查交工验收的工程及竣工文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及时组织验收。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建设单位、交工验收组代表、接管养护、质量监督、造价管理、有关银行、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大中型项目和技术复杂的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工作。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为全面掌握工程建设情况,应认真听取和审议如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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