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95)[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3月31日 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日)废止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交公路发(1995)1081号 1995年11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搞好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大修和改善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路工程验收的依据:
  1、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批准的工程设计、概算、预算文件;
  3、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
  4、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5、上级机关对工程的指示文件;
  6、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及国家有关规定等。
  第四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主持,主要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和监理工作情况,提出工程质量等级建议。
  竣工验收由交通部或批准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主持,主要是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教训,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小型工程或简易工程项目,经主持竣工验收单位批准可合并为一次竣工验收。
  第五条 分段完成的路段或单项工程,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可分段交工,经交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全部完成后统一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条 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均采取评分法确定等级。其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
  综合评分85分及以上者为优良;70分以上、不足85分者为合格;70分以下者(不含70分)为不合格。
  第七条 未经交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第八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负责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其编制费用分别由施工、监理、建设单位承担。
  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条 验收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通过验收对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作出恰当的评价。对有争议的问题,要从全局出发,充分协商,合理解决。

第二章 交工验收

  第十条 交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具有独立使用价值;
  2、按附录A第三、四部分要求编制完成竣工文件;
  3、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已准备好总结报告材料;
  4、质量监督部门已完成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并编写完成了工程质量鉴定书。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全面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应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核实具备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
  交工验收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等单位代表参加组成交工验收组,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验收。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检验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按以下规定分标段进行全面检查: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