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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九五”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撤销的项目,由理事会办公室提出意见,商组织单位和项目主持单位后,提请理事会全体会议批准执行。
  第十六条 承担单位在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书中所列攻关目标、内容、进度进行调整时,应与项目主持单位商定后提出申请,由组织单位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 “九五”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计划采用合同方式管理。由主持单位负责,并商组织单位,择优选择承担单位(必要时可向社会招标),合理组织优势力量,确定合同内容。由组织单位、主持单位与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
  第十八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有关方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单位:
  (1)作为联络员的组长单位召开联络员会议;
  (2)筹备理事会会议;
  (3)编制并下达年度执行计划;
  (4)及时制定拨款计划并划拨经费;
  (5)检查项目进展情况,负责统计报表,组织验收鉴定。
  2.主持单位(申请项目的理事单位):
  (1)提出项目申请;
  (2)负责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3)为承担单位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
  (4)及时提出年度计划及经费预算;
  (5)检查督促承担单位按合同要求完成任务;
  (6)参与验收鉴定。
  3.承担单位:
  (1)严格执行合同,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进度完成攻关任务,并提出验收鉴定所需技术总结和经费报告;
  (2)及时提交攻关进度、年度经费使用报告和统计报表;
  (3)负责按期偿还应偿还的拨款;
  (4)协助完成验收鉴定的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理事会进行表彰和奖励;凡因管理不善等原因而导致项目不能按计划执行,甚至造成损失的,应视情况追究相应责任。

四、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经费的来源为:
  1.参加行业联合科技攻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理事单位的集资经费,每份集资额为200万元;
  2.部匹配经费,相当于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理事单位集资总额的百分之五十,由部科技经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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