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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九五”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7.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九五”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计划采取年度计划方式编制,由组织单位(交通部科学技术司)组织理事会各理事单位共同完成,由交通部统一下达。
  第十二条 “九五”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项目的选择,以《公路、水运交通科技发展“九五”计划和到2010年长期规划》为指导,遵循“目标明确、适应市场、重点突破、协调发展、加速转化、重在应用”的原则,同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科技发展的需求,重点开发或推广应用具有行业或地区特色的、支撑省市交通发展、促进交通科技整体水平上新台阶的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
  行业联合科技攻关项目的选择要尽量避免重复开发,并要充分考虑与技术改造、基本建设、技术引进、运输生产等的衔接和结合。
  “九五”期间各理事单位所主持的行业联合科技攻关项目经费总额不多于各理事单位集资额及部匹配所相应的资金额度。
  第十三条 “九五”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计划立项程序:
  1.由理事会各理事单位按照项目选择原则,经审查签署意见后,向理事会办公室提出立项建议;
  2.理事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对建议项目提出咨询意见;
  3.联络员会议对经过评议的项目进行协调和综合平衡后,由理事会办公室综合向理事会全体会议提出预选项目建议草案;
  4.经理事会全体会议批准(需有1/2以上的实际票数通过)的项目,组织单位统一编入部科技进步年度执行计划,由部下达实施。
  第十四条 本年度未完成的项目按计划由组织单位结转列入下一年度执行计划。
  第十五条 年度计划项目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则须撤消:
  1.经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或无实用价值的;
  2.国内已有相同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并实用化的;
  3.项目执行不力,长期拖延或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使计划无法执行的;
  4.与项目结合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运输生产任务发生变化而不落实的;
  5.集资经费以及与项目相匹配的自筹资金、贷款、外汇和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条件长期不落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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