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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九五”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是行业联合科技攻关工作的决策机构,其职责是:
  1.制定或修改《“九五”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
  2.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办公室的工作报告;
  3.审定理事会领导人员;
  4.讨论并决定《“九五”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的立项或中止;
  5.讨论并决定年度经费的使用原则,审议年度预决算;
  6.讨论并决定奖惩事项;
  7.讨论并决定有关行业联合科技攻关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理事会理事单位的义务:
  1.按规定交纳参加行业联合科技攻关所需的经费;
  2.作为主持单位负责对所申报并被理事会批准的行业联合科技攻关项目的实施管理,并督促、协助承担单位按合同完成所承担的行业联合科技攻关任务;
  3.指派一名科技处长为理事会联络员,参与行业联合科技攻关日常管理工作;
  4.完成理事会委托的有关行业联合科技攻关方面的工作;
  5.为行业联合科技攻关理事单位的工作提供方便和支持;
  6.“九五”期间中途退出时,不再追索所交纳的集资经费。
  第九条 理事会理事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理事会的有关会议和理事会组织的其他活动;
  2.对理事会和行业联合科技攻关工作提出建议;
  3.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并有被选举权;
  4.了解和检查督促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的进展情况,获取项目成果报告;
  5.单独或联合其他理事单位申请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并主持理事会批准的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条 理事会办公室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交通部科学技术司内,其成员由部科技司政策计划处人员兼任。其职责是:
  1.处理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2.参与筹备理事会全体会议,向理事会提出年度工作报告和预决算报告;
  3.参与联络员会议,商讨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有关工作;
  4.承接理事会理事单位提出的项目申请,并负责组织向理事会联络员会议和理事会全体会议提出立项建议;
  5.了解、掌握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计划执行情况,协助主持单位做好组织、协调和督促工作;
  6.组织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的验收、鉴定,并及时组织将成果报告分送各理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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