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部施工企业成本费用核算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一0四条 分包工程材料管理。分包工程所需材料,在由发包单位供应的情况下,要根据工程计划和合同规定控制供料;工程设计变更,分包单位需要追加的材料品种、规格、数量,必须由发包单位工程、预算人员审核,发包单位负责人批准,材料部门方可供料。另外,对分包工程的材料供应范围,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各地方建委的文件规定,超出甲方供应范围的材料,要严格按市场价格结算。
  第一0五条 分包工程竣工结算。分包工程完工后,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全面验收,并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办理竣工结算。工程结算时要按一定比例扣留分包单位工程保留金,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分包单位要负责维修,保修期满,如无质量等问题,则退还分包单位工程保留金。
  第一0六条 财务会计部门在核算分包工程时,视不同情况分别核算。
  对于在产值统计上作为企业非自行完成部分的分包工程,根据分包单位当月完成的工程预算价款,借记“工程结算成本——×××单位分包完成工程名称”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同时由总包单位按规定向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结算,应结算价款,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工程结算收入”科目。
  对于在产值统计上作为自行完成部分的分包工程,为了简化核算,每月根据分包工程完成的工程量应计算的应付价款,借记“工程施工”科目及有关成本明细项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

第八节 待摊、递延及预提费用的核算

  第一0七条 施工企业对于应由本月工程(或产品)成本负担的费用应在发生当月计入成本,不得任意提前或者拖后。对于一次性支付,分期摊入成本的费用,应在费用支出时列作待摊或递延费用,按受益期限确定分摊额,分期摊入成本。待摊费用分摊期限一般在十二个月以内。递延资产核算企业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
  对于应由当期成本负担而尚未支付的费用可以预提。预提期短,年底应当结清的,年终决算不留余额。如果确需跨年使用的,必须在年底决算报表中说明,并由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施工企业应加强对待摊、递延及预提费用的管理,按照规定的摊销标准,准确计算待摊、递延及预提费用,不得任意变更摊提内容,摊提期限和摊提标准,更不得以待摊费用、递延费用及预提费用的手段任意调节成本。坚持成本的真实性,防止虚盈实亏、盈亏不实。
  第一0八条 待摊、递延及预提费用的内容包括下列各项:
  一、企业采用“一次摊销法”和“分期摊销法”的低值易耗品,在一次大量领用时,可将摊销数在核算期内摊入有关成本;
  二、冬季取暖补贴:如一次发放,应按照取暖期分期预提或待摊;
  三、一次发生数额较大的大型施工机械安装、拆卸、辅助设施和进出场费;
  四、按照规定应分期计入工程成本的技术转让费,包括许可证费、专利费、设计费以及为掌握引进技术发生的有关费用;
  五、在施工生产经营中支付数额较大的契约、合同公证费、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咨询费;
  六、预提收尾工程费:指工程已经完成,具备了使用和投产条件,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已办理竣工结算,由于特殊情况影响收尾工程的进行而预提计入成本的预提数额,不得超过收尾工程的预算成本。
  七、一次支付数额较大的劳动力招募费、职工探亲路费和探亲期间的工资;船舶和大型施工机械等固定资产,按修理对象(或类别)和修理间隔期预提大修理费用,实际发生的修理费用冲减预提费用,预提费用与实际修理费用的差额调整成本。预提标准按项目预计修理费用和修理间隔期计算确定。
  八、船舶停工期费用;
  九、新办企业的开办费;
  十、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和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修理间隔期一年以上);
  十一、预提资金借款利息支出;
  十二、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一般应由出租方支付。如果合同规定大修理费由承租方负担,应根据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和企业大修理计划,比照企业的同类固定资产按月预提大修理费用,实际支出的大修理费用大于预提数的差额,应当在租赁期满后调整成本。
  十三、工程保修费:指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扣留的工程保修金。一年内如工程没有质量问题,则工程保修期满后,保修费如数退回,若工程有质量问题,则施工单位负责保修。根据会计核算稳健性的原则,按合同规定的比例,预提保修金,发生保修费用,则冲减保修金,一年后,如果预提工程保修金有溢余或不足,则冲减或追加间接费用支出;
  十四、其他需要进行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递延费用和预提费用。
  企业的预提费用预提数与实际数的差额,无论余缺,应以实际发生数为依据调整有关项目的成本,不得保留余额。
  待摊、递延及预提费用均应按照费用项目进行分类核算,对于摊提标准应按规定计算,编制“待摊、递延、预提费用分配表”,按照不同计算对象分别计入有关成本。

第九节 工业生产、机械作业和辅助生产成本的核算

  第一0九条 施工企业内部独立核算的附属工业企业,如船机修造厂、修配厂、站、预制构件厂和机械作业的机械站、运输队等,其生产产品和提供作业、劳务的成本核算,可按其性质分别比照工业、运输企业的成本计算方法和本办法关于船舶机械使用费成本计算的规定进行成本计算。
  一、附属工业企业对承包金属结构制作及安装工程,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工程成本,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对施工企业内部修造机具按照批准的价格结算。
  二、附属船机施工单位,如承包工程施工,也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工程成本,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对施工企业内部提供船机作业,配合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施工,可按预算包干或按艘(台)班费收费。
  第一一0条 有条件的附属工业企业,要实行厂部、车间两级成本核算,车间核算直接发生的材料、工资、费用,并核算产品的车间成本。厂部核算产品全部成本。
  成本核算对象及成本项目内容规定如下:
  一、成本核算对象
  1、修造船、机及设备按单个产品核算。
  2、零配件、工具制作、加工按品种核算。
  3、试制新产品和为本企业基建、专项工程加工设备按项目核算。
  二、成本项目:
  1、人工费:指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生产工人的工资、职工福利费和劳动保护费。
  2、材料费:指构成产品实体的主要材料和有助于产品形成的其他材料成本以及周转材料的摊销数。回收的残料估计价值应从本项目扣除。
  3、机械使用费:指机械设备所耗用的燃料和动力费以及按照规定对机械设备计提的折旧以及发生的大、中修和经常性的维护及修理费用。
  4、其他直接费: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其他直接费用,包括专用工具,专用设备,设计费、吊运费、委托外部协作费,调试检验费等。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不可修复的废品损失和可修复的废品修复费用及停工损失等也在本项目核算。
  5、间接费用:指生产单位直接为组织和管理生产而发生的所有支出。包括的项目与工程间接费用基本相同。
  三、成本计算方法:
  附属工业企业可根据产品特点,采取分批法(定单法)、定额比例法、定额法等成本核算方法进行成本计算。
  生产费用的归集与分配,可比照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办理。
  第一一一条 施工企业及其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所属非独立核算的辅助生产部门(车间、单位),其生产费用的计算以简化为宜,费用项目应视其生产性质而定。
  一、开采、预制成本项目可分为下列各项:
  1、人工费;
  2、材料费;
  3、机械使用费;
  4、其他直接费;
  5、间接费用;
  二、修理车间的成本项目可分为下列各项:
  1、人工费;
  2、配件;
  3、燃料及动力;
  4、辅助材料费;
  5、折旧及修理费;
  6、其他直接费;
  7、间接费用;
  三、运输成本项目可分为下列各项:
  1、人工费;
  2、材料费;
  3、燃料及动力费;
  4、折旧及修理费;
  5、其他直接费;
  6、间接费用;
  其他辅助生产亦可比照上述成本项目自行拟定。
  第一一二条 为简化辅助生产产品和劳务的成本计算,凡进行单一产品的辅助生产部门而工艺过程又与产品的形成无关时,其产品的单位成本计算,可以本期出产产品的数量除各项生产费用的总额求得。
  凡制造数种产品或一种产品多种规格的辅助生产部门(如开采、预制等)其所生产产品的费用,月终按各种产品计划成本的比例分摊求得各种产品的实际成本,再用各自产品的数量除之求得单位成本。
  第一一三条 施工企业内部独立核算的附属工业企业、船机施工单位、非独立核算的辅助生产部门所发生的生产费用,除间接费用应先通过“工业生产——间接费用”帐户核算外,均分别以“工业生产”、“机械作业”和“辅助生产”一级帐户进行核算。并根据需要,按照生产车间和产品或劳务、船机作业的种类或单机、单船、单车、或产品的批别进行明细核算。
  第一一四条 辅助生产部门为本单位相互提供材料、结构件和劳务,应按实际成本或参照内部结算价格计算,对外单位,本企业基建部门和其他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专项工程、福利事业单位等提供材料和劳务,应按内部结算价格或市场价格进行结算。
  第一一五条 财务会计部门对辅助生产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当按照费用项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月终根据辅助生产部门月报提供的资料编制“辅助生产费用分配表”,将本期发生的各项费用计入工程施工成本和有关受益对象。劳务费用按下列计算公式分配:
                 该项劳务当期发生费用总额
  某工程本期应负担的劳务费用=-------------×某工程耗用劳
                该项劳务当期供应劳务总数量
务数量由外单位提供的劳务,应根据劳务帐单计入受益对象成本。

第十节 工程成本的综合核算

  第一一六条 工程公司(处)财务会计部门应根据施工合同(协议)和开工通知单,按照成本核算对象,设置“工程施工”帐户和“建筑安装工程成本明细类帐”,以分别计算从开工到竣工、交工验收所发生的实际成本。
  第一一七条 月终财务会计部门根据工资分配表、用料汇总表、大堆材料耗用计算表、模板摊销计算表、周转材料摊销表、未完施工盘点表、船机使用分配表、间接费用分配表和有关其他材料,填制记帐凭证,据以登记建筑安装工程制造成本明细类帐。
  第一一八条 凡与施工有关的费用,以及可以直接计入相应工程施工对象的建筑场地的整理、布置、砍伐树木、平整土地和工地排水等工作费用,应在其发生时直接计入工程对象的成本。
  一个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工地担负两个以上单位工程时,上述费用可采取适当比例进行分配。
  第一一九条 为了正确计算已完工程的实际成本,施工生产技术部门应于月终对未完施工进行盘点,并编制未完施工盘点表送财务会计部门(按月进行未完施工盘点,如有困难者可按季办理)。财务会计部门根据未完施工盘点表计算本月已完工程实际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已完工程(点交工程)实际成本=本期施工工程实际成本+期初未完施工成本-期末未完施工成本(即期末未完施工盘点表预算价值)
  第一二0条 由于建设单位的责任造成的返工,施工单位应将实际耗用的材料、人工费和其他费用分别计入有关成本项目,单独向建设单位办理结算。
  非施工单位责任而停止和废止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亦按上述工程价款结算的办法,向建设单位进行结算。
  第一二一条 企业财务会计部门对每一工程成本核算对象的实际成本,在核算时必须强调与预算(计划)成本费用项目的内容取得一致。根据计划统计部门提供的已完工程预算成本资料进行比较,分析差异,从而了解单位工程降低成本任务完成情况及其效果。
  第一二二条 施工企业财务会计部门应于每一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后,编制单位工程竣工成本表,用以反映主要工程项目在本报告期间已竣工工程的工程量、工程价款收入、实际制造成本及成本降低额、降低率,为企业内部管理、对外投标积累核算资料。

第六章 期间费用

  第一二三条 期间费用是指管理层(包括工程局、航道局、工程公司、疏浚公司、工程咨询监理总公司、工程咨询监理公司)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以及作业层不能并入间接费用的上述费用。
  第一二四条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工程局、航道局、工程公司、疏浚公司收取管理费均在上级管理费项目核算,实际支出管理费用按财务制度所规定的内容项目按月归集。年终超节调整管理费用,不留余额。
  第一二五条 管理费用的核算项目和内容
  1、工作人员工资:指施工企业管理层的政治、行政、工会、经济、技术、试验、公安、警卫、消防、炊事和勤杂人员以及行政管理部门汽车司机等的工资。不包括由材料采购及保管费、职工福利费、专项工程、营业外开支的人员的工资。
  2、工作人员福利费:指根据会计制度规定,按照工作人员以及福利部门的工资总额和国家规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