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保险费: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等的保险费用。
7、工程保修费:指工程交付使用后在规定保修期内的修理费用。
8、工程排污费:指施工现场按规定交纳的排污费用。
9、外单位管理费:指支付给分包工程项目提供劳务单位的管理费。
10、其他费用:指施工现场的检验试验费、一般照明费、临时工管理费以及为组织和管理工程施工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四十六条 航道疏浚工程成本项目
一、直接成本:即在航道疏浚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直接人工费、材料费和船机使用费等。由下列四个成本项目组成:
(一)人工费:指航道工程(如炸礁、陆域钻探等)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施工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和劳动保护费。
(二)材料费:指航道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或有助于工程实体形成的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周转材料的摊销及租赁费用。如炸礁用的炸药、雷管、导火索、钻头等。但不包括施工船舶、排泥设施所耗用的工属具及材料费用,以及排泥管架(包括木架及架头、钢木架、竹架)的购置摊销和安拆费。
(三)船机使用费:指航道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使用自有施工船舶、排泥设施和其他施工机械所发生的费用,以及租用外单位施工船舶和机械的租赁费。
船机使用费设置以下六个明细项目:
1、船机人工费:指船舶、泵站、管线、测量队等机上人员的工资、奖金、工资性津贴、船员伙食津贴、提取的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包括防署降温费)。
船舶、泵站、管线、测量队等机上人员停工期间的人工费不包括在本项目内核算。
2、燃料及动力费:指船舶、泵站及其他机械在施工过程中所耗用的轻重柴油、汽油、渣油、煤和电等。
3、工属具及材料费:指维持船舶、泵站及其他机械在施工期间的正常运转所必须耗用的材料费用(如润滑油、液压油、淡水擦试材料等),以及工属具的摊销(如缆绳、锚链、大型消防救生器材等)。包括排泥设施所耗用的构成工属具及材料费用、排泥管架(包括架口架头、钢木架、竹架)的购置摊销和安拆费,以及排泥管的摊销和租赁费。
4、折旧及修理费:指航道工程施工期间使用的船舶、泵站等固定资产按规定提取的折旧以及各种修理费用的实际支出和摊销。
施工中租用外单位船舶、机械所发生的租赁费以及使用租入船机等设备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开支也在本项目内核算(不包括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
5、停工期费用:指船舶等机械因卧冬期、修理期和待命期等不能施工,应由当期工程成本分担的停工期费用。包括停工期船员等机上人员的人工费、船舶等机械折旧费和消耗的燃料等费用。
6、其他船机费用:指船舶等机械在施工期间发生的未包括在上述项目中的其他各种船机费用。如码头、浮筒停靠费,船员生活设施更新费,船机事故损失和船舶保险费等。
(四)其他直接费:指施工过程中的外埠调迁费、过闸费、临时设施摊销、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场地清理费和工程保险费等。
二、间接成本:成本项目为间接费用,指航道施工企业作业层直接为组织和管理航道疏浚工程施工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船队、泵站、管线队、测量队和船舶基地的费用。间接成本的具体内容同航务公路工程的间接成本内容。
第四节 航务、公路建筑安装工程成本的核算
甲、航务、公路工程的工程价款和预算成本的确定
第四十七条 航务、公路工程的工程价款组成
公路、航务工程的价款组成项目基本相同,其中所不同的是:航务工程在其他直接费中增加外海工程拖船费,公路工程在同项目内增加高原地区施工增加费和行车干扰工程施工增加费。(具体项目详见附表一)
在预算总价以外,公路、航务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项目有临时工程费和技术装备费,组成公路、航务工程价款总收入。
第四十八条 航务、公路工程预算成本的确定。
一、公路、航务工程预算成本的确定原则。
施工企业承包的单位工程,应根据施工图和企业施工定额并参照相应的概预算编制规定中费用项目及其费率和企业历史成本水平编制施工预算;据以划分预算成本,做为企业考核成本的依据。当承包价低于施工预算时,其差额按以下顺序调整预算:
1、计划利润;
2、企业管理费;
3、现场管理费;
二、施工预算以外单独计列的大型临时工程,单独编制施工预算(扣除回收金额);收取的技术装备费及施工专用设备购置费直接列入企业资本公积金。
第四十九条 航务、公路工程施工预算中列入“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的下列费用,应将预算成本按定额或比例分列有关成本项目:冬季、雨季及夜间施工增加费,按工料机费用的四:三:三比例分别列入人工、材料、船机使用费成本项目;航务工程的外海工程拖船费、施工队伍进退场费按预算直接费全部转入船机使用费成本项目;临时设施费按预算直接费全部列入“其他直接费”成本项目;公路工程的高原地区施工增加费、行车干扰施工增加费,按四:三:三比例分列人工、材料、船机使用费预算成本项目中核算。公路工程施工预算中的施工队伍调迁费列入预算成本的“其他直接费”成本项目。
第五十条 预算成本的确定方法
为了便于施工中把工程实际成本与工程预算成本进行口径一致的比较,据以考核成本的节超。需要对施工预算进行分解和归并,形成工程预算成本,一般可采用以下二种方法:
一、实算法:指根据已完分部分项工程量,按各项工程项目的预算单价,进行分析计算分解归并成各成本项目费用,然后把当期所完成的工程成本项目费用逐项累加,从而形成当期已完工程预算成本。
二、固定比例法:按核算期已完成的分部分项工作总量,分别乘以根据单位工程施工预算中各成本费用项目与施工预算总造价的百分比比例,计算出当期已完工程预算成本各成本项目的工作量,以此作为当期已完工程的预算成本。这种方法,对某一单位工程而言,各成本项目费用所占比例一经确定,固定不变。并按上述百分比计算当期已完工程预算成本。
第五十一条 承包工程中标价外追加费用及索赔收入在预算成本中的处理
1、由于超出原设计范围有改变设计增加工程量形成的收入,应据各工程项目变更的情况相应调整预算成本。
2、由于物价超出承包合同规定的标准,据实向建设单位追加收取的物价上涨差异收入,应根据施工预算按比例调整。
乙、航务、公路建筑安装工程成本的计算
一、人工费成本计算
第五十二条 企业应按照规定的工资制度,正确计算应付的职工工资,财务会计部门应按有关原始凭证及其所发生的属于工资性质的在“应付工资”帐户核算。月终按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工资分配。其明细分类核算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企业职工是指在施工企业及其附属机构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按其使用期限分为长期职工和临时职工,长期职工指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职工,包括原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长期临时工以及各单位使用的城镇集体经济单位的人员和其他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原计划外用工,临时职工指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职工,包括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招用的,签订一年以内的劳动合同或使用期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在计算职工人数时应注意
1、不论是编制内的还是编制外的人员;2、不论是出勤的还是因故未出勤的人员;3、不论是在国内工作的还是在国外工作的人员;4、不论是正式的还是试用期间人员;5、不论是在本单位工作的,还是临时借到外单位工作的人员,只要由本单位支付工资均应统计为职工。
第五十三条 实行工资与产值、利润挂钩办法的单位,要依据上级核定的产值、利润工资含量系数,按完成的建筑安装工作量、利润和其他技术经济考核指标,计提工资总额,采用“按月预提,按年结算”的办法,实际发生的工资和奖金,均通过“应付工资”帐户核算。当年工资含量节余额,可以从利润中提取跨年度使用,以丰补歉。未实行工资含量包干的单位,应在不超过规定的工资总额控制范围内,按当月实际发生的工资及奖金,进行分配计入“人工费”成本。
工资含量计算范围,按照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交通部制定的工资与产值、利润挂钩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人工费成本的计算,应分别使用下列原始凭证:
1、工程任务单;
2、用工记录(可与工程任务单合并,印于工程任务单背后),组长日报;
3、加班加点证;
4、停工证;
5、工资结算单(表);
6、工资增(减)结算单。
第五十五条 工程任务单,应根据作业计划和劳动定额、材料消耗定额以及施工图纸的要求,于施工前由施工员(工长)签发,并签定工资结算的方式(计件工资或计时工资)通过工程任务单,将工程任务、技术要求、需要完成的工程数量、工期、劳动定额和质量要求等具体内容,贯彻落实到生产班(组),工程任务单是工人执行工程的重要原始记录,施工单位必须切实做好工程任务单的原始凭证工作。
1、按照签定的工资结算方式结算基本工资:
“计件工资”应根据工程任务单所列实际完成工程数量乘以签定计件工资单价计算;
“计时工资”,应根据工程任务所列各级工的实际工日数乘以各级工资率计算。
无论“计件工资”或“计时工资”的发放,一般都应通过编制“工资结算单”进行。
2、为测定先进的产量定额和工日定额,制订计件单价和日工资率,应分别按以下资料计算。
(1)产量定额:应以实际产量和工日记录所列实际工日数与劳动定额工日分析计算。
(2)工日定额:应以工日记录所列实际工日数与劳动定额分析计算。
第五十六条 实行计时工资的工人,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任务紧迫或必须连续作业等原因,必须加班时,应填制加班单并报经工地负责人按审批权批准后执行。加班终了由施工员(工长)将实际加班时间填入并送给考勤员据以考勤记录。
加班工资应按国家现行工资制度的规定严格控制。加班单不得事后补办。实行计件工资及定额包干的不得计发加班工资。
第五十七条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变更,而原施工定额不符合实际情况,需要增加(减少)工日数以致需要增加(减少)工资时,由施工员(工长)会同定额员确定,根据确定的应增(减)额填制工资增(减)结算单,报送施工单位负责人批准,作为工程任务单的附件。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工程质量不合标准或其他原因发生返工时,应由生产班(组)提出返工报告,经施工单位主管施工技术负责人批准后由施工员(工长)另行填发工程任务单重新施工。
上项返工如由于施工班(组)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标准,实行计件工资或定额包干结算方式的只计发符合质量标准的已完工工程数量部分,返工部分不发给工资。非施工生产班(组)责任造成的返工部分应照发工资,列入有关成本项目。
第五十八条 第一工程任务完成后,经施工员(工长)验收合格并在工程任务单上签证后由劳动工资部门审核、计算工资,并由财务部门据以结算工资。
第五十九条 为了正确核算当月所发生的人工费成本,所有当月签发的工程任务单,必须在当月终了时,全部办理结束手续,但在月终时对尚未完成规定任务的工程任务单,应就其已完施工部分测量验收,以便将其应付工人的工资记入当月份“人工费”成本。对其未完的工程任务部分,应另签发工程任务单,继续施工。
第六十条 在施工过程中非因工作过失造成的停工(窝工)和因气候(如风、雨、洪水、潮水等)影响停工时,由生产班(组)及时填写停工证,经施工员(工长)签证后,作为本班(组)停工记录凭证,工人进入现场未接受任务以前的停工(即窝工)应由考勤员填写停工证,并经施工单位主管人员签证。以上停工证经签证后交考勤人员保管,作为支付工人停工工资的依据。
第六十一条 由于建设单位(或是发包人、业主,下同)设计变更,图纸供应不及时等原因造成的停工,其工资应由建设单位负担,施工单位应及时填写停工报告,经建设单位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证,作为向建设单位结算窝工费(停工工资)的依据。
第六十二条 为反映工人逐日出勤情况,考核劳动生产率完成程度,劳动时间的利用情况,以便计算工资,应按照考勤制度,分别班(组)对每一工人设立工时记录,按月签发,由考勤员负责进行考勤记录(考勤记录由各企业自订)。
第六十三条 月份终了考勤员应将工时记录予以整理结算,连同工程任务单,加班证,停工证,工资增(减)结算单及其他有关工资核算资料送劳动工资部门审核签证,并由劳动工资部门编制工资结算单及工日利用月报,一并送财务会计部门,据以发放和分配工资。
第六十四条 财务会计部门根据劳动工资部门送来的上述各种单据凭证经审核无误并计算各种扣款后,据以发放工资。根据工资结算单编制工资结算汇总表及工资分配汇总表,以便分别计入施工工程及其他受益对象的“人工费”成本。
第六十五条 人工费的分配应区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工资的分配
(1)实行计件工资的,可根据工程任务单和工资结算凭证直接计入各受益对象。
(2)实行计时工资的,可按实际耗用工日数求出每工日的平均工资(即工资分配率),然后再按照受益对象的实际工日数进行分配。计算公式如下:
标准工资+加班工资+其他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