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部施工企业成本费用核算办法》的通知[失效]

  企业应加强对专项工程的管理,在立项时要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在项目建造过程中,要组织好现场管理,确保每个项目按期保质完成,应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企业内部的基建项目按有关规定核算、管理。

第五章 成本费用核算

第一节 成本费用核算原则

  第三十五条 施工企业应按照国家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及《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部和本部有关规定统一组织成本费用核算工作。
  第三十六条 施工企业以季为成本计算期,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按月计算;内部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机械施工和运输单位以及材料供应部门,应按月计算产品、作业和材料成本。
  第三十七条 施工企业的工程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必须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核算。要严格划清成本费用的受益期限,对于应由本期成本负担的费用,不论本期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不属于当期成本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应计入当期成本。
  第三十八条 企业进行成本核算时,实际成本的核算范围、项目设置和计算口径,应与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施工预算或成本计划取得一致。实行投标承包制和概、预算包干的工程,可根据中标价或合同价编制施工预算进行成本核算,据以计算成本降低额和成本降低率。
  第三十九条 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划清各项业务成本、专项工程支出、营业外支出的界限;划清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之间的界限;划清已完工程与未完工程成本的界限。
  第四十条 企业必须按期计算工程和其他业务的实际成本,不得以估计成本、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代替实际成本。企业的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必须及时调整价格差异。
  第四十一条 成本计算必须根据合法的凭证和真实的原始记录进行。凡能确定成本核算对象的费用,应直接按对象列入成本,不能直接列入的,应按规定的分配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
  第四十二条 成本计算单位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列角、分。

第二节 成本核算对象

  第四十三条 航务、航道、公路工程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要根据企业管理和施工现场条件,并与施工预算口径一致。成本核算对象一经确定,不得任意变更。成本核算对象确定后,各种成本核算的凭证和原始记录,都必须按照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的工程项目编号、名称填写清楚,各项费用支出,都必须按照用途和核算对象切实划分,使会计核算与业务核算和统计核算的口径取得一致。
  第四十四条 成本核算对象的划分原则,一般应以每一个独立编制施工预算的单位工程为成本核算对象,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合并或分列成本核算对象。
  一、一个单位工程由几个单位共同施工时,都应以同一单位工程为成本核算对象,各自核算其自行施工的部分。如总、分包是同一施工企业的,上级单位汇总工程成本时,应按其单位工程予以归并。
  二、规模较大,工期较长,可以将一个单位工程分段或分部、分项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三、同一建设项目,同一施工地点,同一结构类型,工况条件基本相同,开竣工时间相接近的若干个单位工程,可以合并成为一个核算对象。
  四、改建、扩建的零星工程,可将开、竣工时间相接近的各个单位工程,合并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
  五、临时工程可按同一结构类型作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
  六、疏浚工程属于经常性的航道维护疏浚,可以航道段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七、航道、航务、公路工程根据管理上的需要,还应计算单位成本。
  八、附属企业的成本核算对象
  企业所属的工业性生产、机械化施工作业和材料物资供应等单位,要根据生产特点和成本管理的要求,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附属工业性生产成本核算对象,一般可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生产一种或几种产品,以产品品种为成本核算对象;
  (二)分批、单件生产的产品,以每批或每件产品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三)分步骤连续加工的产品,以每种产品或各生产步骤为成本核算对象;
  (四)产品规格繁多的,可将产品结构、耗用原材料和工艺相同的各种产品适当合并,作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
  机械化施工作业成本对象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企业内部独立核算的机械化施工单位,一般应以独立编制施工预算的单位工程作为成本核算对象,也可将同一建设项目,同一施工地点,开竣工时间相接近的若干单位工程合并作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
  (二)机械化运输作业单位,应根据运输工具,内部经济责任制和成本管理的要求,确定成本核算对象。一般应按单车作为成本核算对象,也可以同类型运输机械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九、其他业务核算对象
  施工企业在主营业务的基础上,根据附营业务的性质和费用发生的特点,按照有利于加强管理、控制成本费用的原则,区别业务类别,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第三节 成本费用项目



  航务、公路建筑安装工程及航道疏浚工程的成本,由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两大项组成,其具体内容规定如下:
  第四十五条 航务、公路建筑安装工程成本项目
  一、直接成本、即直接用于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费用。分为人工费,材料费,船舶机械使用费,其它直接费四个成本项目。
  (一)人工费:即在施工过程中从事施工的工人的工资、职工福利费和劳动保护费。
  1、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工资性津贴(包括流动施工津贴等)、物价补贴(包括副食品价格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应计入成本的奖金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开会和执行必要的社会义务时间和工资,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期间的工资和探亲假期的工资,因气候影响停工的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由施工生产直接支付的病(六个月以内)、产、婚、丧假期的工资,徒工服装补助费等(下同)。
  2、职工福利费指按工资总额和规定标准提取的费用。
  3、劳动保护费指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修理费和保健费,防暑降温费和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技术安全设施的摊销和维修费,技术安全措施及事故处理费,以及在工地洗澡、饮水的燃料费等。
  下列人员的工资、职工福利费和劳动保护费包括在本项目内:
  1、直接从事施工作业的工人;
  2、在施工现场制作构件、模型板、脚手架、支搭和拆除的工人;
  3、在施工现场从事布置设备、传递工具和清理道路的工人;
  4、在施工现场为机械送料、配料、供水和搬运施工机械的辅助工人。
  下列人员的工资、职工福利费和劳动保护费不包括在本项目内,应按其不同情况处理。
  1、政治、经济、技术、试验、公安、警卫、消防、勤杂、炊事人员;
  2、材料采购管理和保管人员;
  3、施工船舶船员和机上人员;
  4、材料运到工地仓库以前的搬运装卸工人;
  5、从事专项工程的人员;
  6、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
  7、出国施工人员和在营业外开支工资的人员。
  8、医务、福利人员和脱产工会人员。
  (二)材料费:即在施工过程中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所消耗的,构成工程实体或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种材料、结构件的实际成本,以及周转材料(如模板、拱架、脚手架及跳板等)的摊销及租赁费用。材料实际成本由下列费用组成(材料采购的核算方法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
  1、外购材料的实际成本由下列各项组成:
  (1)买价:即供应单位的发票价格(包括供销部门的手续费及运输途中定额范围内的耗损);
  (2)运杂费:即由供应单位运达工地仓库前所发生的运输费用和其他费用(包括包装、搬运、装卸、仓储、整理、验收等费用,但不包括包装物押金);进口材料还包括国外运费、保险费、进口关税、增值税等。
  (3)采购保管费:企业的物资管理部门和仓库在组织材料采购、供应和保管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一般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护费,检验试验费(减检验试验收入),材料整理及零星运输费,材料盘亏及毁损(减盘盈)和积压物资削价处理的损失,其他费用等。实行内部独立核算的材料供应单位,还应包括支付的银行借款利息。
  2、委托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包括加工耗用的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及加工过程中支付的加工费和往返运杂费。  
  3、自制和自采材料的实际成本,包括在制造和采掘过程中消耗的材料、工资、机械运输费用和其他费用。
  下列各项材料费不应计入本项目内,应按不同情况处理:
  1、按规定应由间接费用、管理费用列支的非工程用料;
  2、施工船机经常修理及运转过程中消耗的燃润料和其他材料;
  3、在运输过程中由运输工具消耗的燃润料和其他材料。
  (三)船机使用费:指为建筑安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使用船舶机械而发生的费用,以及施工船舶机械的租赁费。
  船机使用费的组成应按照预算定额所规定的成本内容归集,一般分为以下各项:
  1、第一类费用
  (1)折旧费:系根据船舶机械的使用期限逐渐恢复其原始价值的费用;
  (2)大修理费用:系船舶机械使用达到规定时间必须进行的机械大修理和船舶检验所需费用;
  (3)维修费:系指使船舶机械正常运转保证施工所必须的机械的经常性修理、航修以及各级定期保养的费用;
  (4)工属具及材料费:系指船舶机械正常运转所必须的附属消耗品及工属具的摊销费用以及船舶机械日常保养所必须的润滑油脂及擦拭用布、棉纱的费用;
  (5)安装拆卸及辅助设施费:系指机械在工地安装拆卸所需的辅助设施费,包括基础底座及固定锚桩等项费用;
  (6)船机管理费:系指船舶机械管理部门(单位)的管理费。如发生海损、机损事故,可增设“其中:事故损失”。
  2、第二类费用
  (1)船、机人工费:系指船员和随机操作人员的工资、职工福利费和劳动保护费;
  (2)燃料及动力费:系指船舶机械消耗的动力,固体和液体燃料以及水、电的费用等。
  (3)其他费用:如养路费、牌照税、航养费等费用。
  (四)其他直接费:即在生产施工过程中直接发生但未包括在人工费、材料费、船机使用费项目中的其他费用:包括:
  1、冬季、雨季夜间施工增加费:指工程在冬季、雨季及夜间施工时采取防寒、保温、防雨防潮、排水、照明等措施发生的费用。(注:预算成本按四三三比例分人工、料、机项目内)
  2、材料二次搬运费:指在施工现场发生的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的二次倒运费。
  3、施工辅助费: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指施工生产所需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用具及检验、试验用具等的购置、摊销和维修费,以及支付给工人自备工具的补贴费。
  (2)检验试验费: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实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费用等)以及技术革新和研究试验费。不包括新构件、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要求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3)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费。
  4、施工队伍进退场费:指施工队伍承担工程施工时所使用的船舶及施工机械进入和退出施工现场的费用及派出部分施工力量所发生的往返调遣费用。内容包括:调遣期间职工工资、差旅交通费、施工船舶、机械、工具、器具、周转材料和生产及管理用具的调遣和运杂费,以及船舶、机械在调遣时需要开舱、封舱、改装、复原、拆卸、安装的费用。  
  5、临时设施摊销费:指为完成施工任务而在施工现场搭建的临时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在施工期内进行摊销而进入成本的费用。
  6、外海工程拖船费:指大型工程船舶在外海施工时,由于风浪水流等原因不能连续驻船作业,必须拖回临时停泊地而发生的船舶拖运费。航务工程的外海工程拖船费并入船机使用费核算。
  7、高原地区增加费:指在海拔高度在200米以上地区施工,由于受气象、气压影响,致使人工、机械效率降低所增加的费用。
  8、行车干扰工程增加费:指由于边施工边维持通车,受行车干扰的影响,致使人工、机械效率降低而增加的费用。
  (注:7项和8项预算成本按四:三:三比例分别列入工、料、机项目内)
  二、间接成本:成本项目为间接费用,即企业各内部施工单位为组织和管理工程施工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主要包括:
  1、人工费:指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工资及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和劳动保护费。
  2、固定资产使用费:指施工单位行政管理用固定资产的折旧费、修理费和租赁费。
  3、工具用具使用费:指施工单位行政管理用低值易耗品摊销及不属低值易耗品的工具、器具等的购置和维护费。
  4、办公费:指施工单位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办公用品购置费、邮电费、报刊杂志费、水电费、烧水和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5、差旅交通费:指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职工因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和误餐补助费,上下班交通费补贴费,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以及现场管理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牌照费等。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