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加强定额管理。施工企业可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定额并根据新结构、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使用及时制定所必须的补充定额,力争做到工时、材料、设备、工具、能源、消耗有定额,费用开支有标准,并随生产技术改进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定期修订。
第十六条 加强施工预算管理,施工预算是施工企业在投标(议标)后根据中标价所编制的标后预算,它是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和签订分包合同、编制成本费用计划、考核成本支出升降的依据。
一、开工前应根据工程承包价按建设单位的要求分解为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作为统计工程进度、办理工程进度款结算的依据。同时按标后施工预算,分解计算出按成本项目归类的预算成本。无论中间结算或竣工结算都要按成本项目明确划分,计算出预算成本,以便对工、料、机、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和期间费用等具体项目进行分析。
二、建立合同管理和经济签证制度,在施工中发生原合同内容中没有包括的工程(变更)项目和费用,必须及时办理书面签证,以便进行追加和索赔。
三、企业各个成本管理部门要妥善保管投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熟悉施工预算和各成本项目及费用的组成和计算,正确反映归集分配各成本费用项目,以保证预算成本、计划成本、实际成本核算口径的一致性。
第十七条 严格计量、验收、盘点制度。一切物资财产的收、发、领、退都必须按规定进行计量、验收、办理领退手续,对库存物资、财产都要定期盘点,保证帐、卡、物相符和消耗准确,对工地现场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做到工完场清,余料退库。
第十八条 健全原始记录。原始记录是企业成本核算和经济活动分析的基础记录资料。在施工过程中,要建立工程日志,工日考勤,材料收、发、领、退,船机台班耗用,已完、未完工程和在产品盘点、产量、质量、安全等业务统计资料,为工程结算,成本核算和分析及定额的测算提供真实可靠数据。
第十九条 健全内部结算价格。施工企业应根据分级管理、分级核算的体制和业务核算的需要,对各种材料、燃料、结构件、机械配件、其他材料、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动力、产品、劳务等,根据稳健性原则掌握市场信息,确定与价格动态相适应的计价方法,制订统一的内部估算价格,作为内部核算的依据。
第三章 成本费用计划
第一节 成本计划
第二十条 为了有效地控制和管理成本,完成降低成本任务,施工企业必须编制成本计划,作为考核企业经营成果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成本计划编制原则是:遵守国家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保证上级下达的成本指标;组织职工参与计划的编制,从各个方面挖掘降低成本的潜力;以施工定额为依据,有具体、切实可行的措施;成本计划指标既要保持先进,又要保证经过努力可以完成。
第二十二条 成本计划包括年度、季度、月度计划和单位工程成本计划。年、季、月度成本计划是企业编制的在计划年度内完成降低成本目标的规划性及执行性计划;单位工程成本计划是以施工企业承接的建设项目的单位工程为对象编制的成本计划,是成本控制的基本依据,分期的单位工程成本计划是编制年、季、月度成本计划的基础。
企业应按年、季、月度编制:
(一)工程成本计划,包括现场管理费计划。指标有:预算成本,计划成本,成本降低额,成本降低率。
(二)其他业务成本计划,包括附属工业产品成本计划、运输作业成本计划、船机作业成本计划等,按内部独立核算的单位性质分别编制。
企业应按单位工程编制单位工程成本计划,指标同工程成本计划指标。
第二十三条 年度成本计划的编制
在总会计师具体领导下,以财务部门为主,经营计划部门配合,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年度成本计划。
一、根据企业计划年度施工生产任务落实情况,材料市场价格、施工定额、工资水平、历史成本等与企业成本有关的信息资料,按企业的目标利润,经分析研究,试算平衡,提出降低成本目标。
二、编制程序
(一)施工企业汇编成本计划,根据当年施工生产任务和目标利润的要求,综合平衡确定成本计划目标。根据局属各工程公司(处)具体生产任务落实情况和承包利润指标,及上报的成本计划,按年下达各工程公司(处)的成本计划,监督落实成本降低指标。
(二)各工程公司(处)应根据局下达的降低成本指标要求,采取有效的技术组织措施,编制公司(处)计划年度降低成本措施计划,根据各工程处(队)、项目经理部的生产任务情况和承包利润指标,及上报的成本计划,下达各工程处(队)、项目经理部的年度成本计划,用以控制基层单位成本开支。
三、工程公司(处)和工程处(队)、项目经理部的有关业务部门,应根据下达的成本计划,按所分管的费用项目,采取相应的节约措施,定期考核成本计划的执行情况,以保证完成成本计划指标。
四、工程局、工程公司(处)在制定成本计划时,应有一定余地,由于施工企业受自然界、工程任务落实的影响,成本计划在实施中往往会出现一定变化,这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计划期内进行调整计划,以保证成本计划与实际的可比性和同步性。
第二十四条 单位工程成本计划的编制
工程处(队)、项目经理部应按所承建的单位工程编制项目成本计划,由财务、施工、劳资、机械、行政等部门协同配合,按所分管的成本费用项目,根据生产计划和项目技术组织措施计划,分别提供劳动工日及物资的消耗总量、专用设备材料摊销总量、机械台班使用总量、冬雨夜施工增加费、材料二次搬运费、施工辅助费、施工队伍进退场费、临时设施费摊销以及按公路、航务工程分列的专项费用等,由财务部门按建设项目汇总上报,用以加强单位工程成本管理工作、控制单位工程成本开支。
第二节 费用计划
第二十五条 为了有效地控制期间费用,实现收入与开支的配比平衡,确保利润指标的实现,施工企业必须编制费用计划,作为考核费用支出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费用计划编制原则是:遵守国家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开支标准,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费用计划的编制,从各方面挖掘降低费用支出潜力,以内部定额和近几年费用支出水平为依据,有具体、可行的措施,费用计划既要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又要尽可能压缩降低费用开支。
第二十七条 费用计划的编制
在总会计师的具体领导下,以财务部门为主,经营计划部门、行政管理部门配合,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本级和审定下达所属单位费用支出计划。
一、根据企业计划年度施工生产任务落实情况、管理人员编制、工资水平、行政用固定资产、职工养老保险费用及离退休人员的其他费用的变化情况、按营业收入计算的业务招待费额度、应上交管理费的额度、社会物价上涨指数、资金需求量、以及企业为降低费用开支所采取的措施,经分析测算后,提出费用支出计划。
二、编制程序
(一)施工企业汇编费用计划,参照上年支出水平,根据当年施工生产任务和目标利润要求,综合平衡确定费用计划目标,确定本级费用计划,并根据局属各工程公司(处)具体生产任务落实情况和承包利润指标及上报的费用计划按年下达各工程公司(处)的费用计划,监督落实期间费用降低指标。
(二)、各工程公司(处)应根据局下达的降低期间费用指标,采取定额定量定标准等措施,编制本公司(处)计划年度降低费用措施计划,然后,确定本级费用计划,并根据各工程处(队)项目经理部的生产任务和承包利润指标,结合上年费用中突破较大费用项目,针对性地提出重点控制目标,下达各工程处(队)项目经理部年度费用支出计划,用以控制本级和基层单位费用支出。
三、工程局、航道局、工程公司(处)和工程处(队)、项目经理部的有关业务部门,应根据本级或下达的费用支出计划,按各自分管的费用项目,采取相应措施,严格进行控制,定期考核费用支出计划执行动态情况,保证完成费用计划降低指标。
四、施工企业费用计划内容及指标
(一)、管理费用计划:主要控制费用项目有差旅交通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劳动保险费。其中:业务招待费按财务制度规定按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
指标:预算费用、计划费用、降低额、降低率。
(二)、财务费用计划:根据生产规模,合理组织资金供应,力争降低筹资成本。
指标有预算费用、计划费用、降低额、降低率。
五、施工企业的附属工业企业、物资供销企业应编制销售费用计划,编制原则、程序和方法,参照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计划办理。
第四章 成本与费用的划分
第二十八条 成本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货币表现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耗费。施工企业成本的核算采用制造成本法。制造成本法就是将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密切关系的费用计入工程(或产品)成本,这些费用包括直接人工费、直接材料费、船机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用(或制造费用)五项。
期间费用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直接联系,费用的发生基本上不受业务量增减所影响的费用,这些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制造成本法下,它们不再是工程(或产品等)成本的一部分,而是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在成本、费用核算中必须严格划清制造成本与期间费用的界限。
第二十九条 为了正确反映当期经营成果,企业应正确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如果一笔业务支出仅仅与本会计年度收益的取得相关,则为收益性支出;如果它与几个会计年度收益的取得相关,则为资本性支出。
属于资本性支出的主要有:
一、购建固定资产支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以及技术改造的支出;
三、无形资产支出,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四、递延资产支出,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五、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临时设施购建支出。
属于固定资产性质的资本性支出,在工程完工时按实际支出增加固定资产原值,并按规定的折旧率计提折旧,提取的折旧额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属于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临时设施的资本性支出,按规定的摊销期限计算当期摊销额,并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第三十条 企业应严格遵守成本、费用开支范围,正确区分收益性支出中成本费用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
营业外支出包括:
(一)固定资产(包括专项工程)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
(二)临时设施报废清理净损失;
(三)非季节性和非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
(四)固定资产、存货及专项工程的非常损失;
(五)自办技工学校经费;
(六)职工子弟学校经费;
(七)公益性、救济性捐赠;
(八)赔偿金、违约金;
(九)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其中,捐赠、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纳税调整。
第三十一条 为了正确计算工程(或产品)成本,企业在成本核算中必须划清当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不同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之间的成本界限,已完工程成本与未完施工的界限,在产品成本与产成品成本的界限,销售产品成本与库存产品成本的界限。
第三十二条 为了正确核算制造成本,企业必须划清制造成本与期间费用的界限,尤其是制造成本中间接费用与期间费用中管理费用的界限。
间接费用是指工程施工(或产品生产)现场管理机构(如工程处(队)、项目经理部、生产车间等)为组织、管理施工(生产)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但工程处(队)、项目经理部发生的属于期间费用的支出(如业务招待费、利息支出等)应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科目中核算,不得并入间接费用。
管理费用是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如局机关、公司机关、厂部机关等)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三十三条 为了正确归集和计算企业各项费用,必须划清采购保管费、间接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应付福利费等之间的费用界限,不能相互混淆。
第三十四条 为了正确反映企业各类成本,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必须划清施工工程成本(或工业产品成本等)与专项工程成本的界限。
施工企业的专项工程包括:
一、固定资产的自建以及改、扩建工程;
二、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购入、投资转入或接受捐赠的设备的安装工程;
四、固定资产的技术改造工程;
五、固定资产的大修;
六、临时设施的建造。
企业由于上述工程而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船机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用等支出,应直接或按规定的分配方法计算分配额,分别转入专项工程支出的各项成本。上述工程发生的其他费用直接计入各专项工程项目成本。
企业的专项工程,均应按实际成本计价。
企业利用各种贷款投资于专项工程的,其发生的利息支出或汇兑损益,在项目尚未完工交付使用之前,列入专项工程支出,计入固定资产价值;项目完工交付使用后发生的,直接计入财务费用。
专项工程发生的报废或毁损,其净损失计入专项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报废或毁损,其净损失,在筹建期间计入开办费,在生产经营期间计入营业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