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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办法》的通知[失效]

  非通航期适逢船舶正常修理期,则非通航期的船舶修理费用,无须分摊由通航期成本负担,可直接列入当期成本。
  (三)企业的外付修理费,应直接根据发票和帐单,按不同的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责任部门,编制记帐凭证,分别计入有关业务成本。
  (四)船员、司机等对船舶、车辆、装卸机械等进行自修和日常保养,以及由装卸队、机械队、工具队等设置的保修班组进行的装卸机械、装卸工具保修,所发生的人工,材料,费用,可按照用途,直接计入有关业务成本。
  (五)企业内部独立核算的修理厂,修理工程队为企业内部其他独立核算单位提供修理劳务所取得的修理业务利润,企业财会部门在编制企业报表时应将这部分修理业务利润(或亏损)冲减(或增加)企业的修理费用支出。
  (六)经营性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应根据租赁合同规定处理,应由企业承担的修理费用,按实际发生数计入有关成本、费用,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待摊或预提的方法按月摊提。
  (七)企业按工作量法预提车辆大修理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一次大修理计划费用×预计大修理次数
   千车公里大修理费用预提额=------------------
                    总行驶里程÷1000
            总行驶里程
  预计大修理次数=--------- - 1
          大修理间隔里程定额
           千车公里大修 实际行驶  1
  大修理费用预提额=      ×    ×----
           理费用预提额 车公里  1000
  车辆实际大修理间隔里程与大修理间隔里程定额比较,所发生的超、亏里程的差异以及大修竣工后实际大修费用和计划每次大修费用的差异,应按规定调整运输成本,
           千车公里大修   (大修间隔 实际大修)
  超、亏驶里程差异=        ×(    -    )
           理费用预提额   (里程定额 间隔里程)
  大修费用差异=实际大修理费用-大修理费用预提额

第七节 事故损失费用的核算

  第七十七条 企业发生的海损、机损、行车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损失,应按实际发生数计入当月成本。当年不能结案的事故,可按规定估计损失预提事故费用,计入当年有关业务成本;以后年度结案时,应将实际损失与预提数的差额,调整结案年度的有关业务成本。
  第七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货损、货差等事故损失(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承运方责任所发生的货物丢失、短缺、毁损、受潮、污染、差错等事故,以及受损货物的削价损失费用等),属于定额货损货差率以内的部分,在扣除过失人支付的赔偿金额后,按净损失计入有关成本、费用的“事故损失”项目;超过定额货损货差的部分,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批准后,按净损失计入有关成本、费用的“事故损失”项目。

第八节 税金的核算

  第七十九条 企业按规定交纳的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等税金,应由企业成本负担的,分别列入“运输支出”、“装卸支出”、“堆存支出”、“港务管理支出”、“辅助营运费用”、“营运间接费用”中的“税金”项目;应由其他业务负担的,列入“其他业务支出”中的“税金”项目;应由管理费用负担的,列入“管理费用”中的“税金”项目。

第九节 租费的核算

  第八十条 企业以经营租赁形式租入其他单位的固定资产,从事营运活动而发生的租费,应由企业成本负担,分别列入“运输支出”、“装卸支出”、“堆存支出”、“港务管理支出”、“其他业务支出”中的“租费”项目。
  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其他单位的固定资产,从事营运活动而发生的租费,不计入成本、费用。

第十节 无形资产的核算

  第八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八十二条 无形资产的计价
  无形资产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的金额计价。
  企业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企业自行开发并通过法律手段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
  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市价计价。
  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帐。
  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第八十三条 无形资产的摊销:
  企业的无形资产计价入帐后,应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中的“无形资产摊销”项目。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应按照《运输企业财务制度》中的有关原则确定。

第十一节 递延资产的核算

  第八十四条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
  (一)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等支出。开办费应从企业开始营运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计入“管理费用”中的“开办费摊销”项目。
  (二)计入递延资产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应在大修理间隔期内分期平均摊销。
  (三)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租赁有效期限内分期摊销;
  (四)其他各种递延费用支出,也应根据支出的受益期分期平均摊销,分别计入有关成本、费用。

第十二节 待摊预提费用的核算

  第八十五条 企业对于应由本期成本、费用负担的各项支出,应在发生的当期计入成本、费用,不得任意提前或者延后。属于本月支付而应由以后各期成本、费用负担的分摊期在一年以内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预付保险费、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以及一次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交纳印花税额较大需分摊的数额等,应列作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有关成本、费用;应由本期成本、费用负担而在以后各期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轮胎摊提费、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未结案事故费、修理费用等,应列作预提费用,按照规定预提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第八十六条 企业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确定分摊的数额。分摊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预提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预提数与实际数发生差异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应冲减有关成本、费用,少提数应计入费用支付期的有关成本、费用,年终财务决算时一般不留余额。需要保留余额的,在年度财务报告中应予以说明。
  第八十七条 企业应加强对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管理,按照相应的受益期和规定的摊提标准,正确计算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不得任意变更摊提内容、摊提期限和摊提标准。
  第八十八条 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应当按照费用项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登记费用的摊提标准、发生数,每月摊提数。月终,企业财会部门应当按规定计算、编制“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分配表”,按照不同的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责任部门分别计入有关业务成本、费用。
  有封冻、枯水等非通航期的内河运输企业,非通航期的船舶维护费等不在“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科目核算。

第十三节 其他费用的核算

  第八十九条 其他费用是指企业在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与营运生产活动有关的费用,包括:港口费、航道养护费、过闸费、养路费、运输管理费、保险费、劳动保护费、劳动保险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差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及其他费用。
  第九十条 运输船舶按规定支付的航道养护费、过闸费,应按实际发生数或协议包干数,直接计入有关“运输支出”中的“航养费”项目。
  第九十一条 船舶运输企业在营运过程中发生的港口费,集装箱货物费,转口费,倒载费,吨税,过境税,运河费,灯塔费,货物装卸费,速遣费等应根据原始凭证,按照实际发生数计入“运输支出”中的“港口费”等项目。
  第九十二条 汽车运输企业应交纳的养路费和运输管理费,应在月终按实际应交数,编制“营运车辆应纳养路费及运输管理费计算表”,据以计入“运输支出”中的“养路费”、“运输管理费”项目。
  第九十三条 列入管理费用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应分别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和1.5%计提;职工待业保险费,职工的退休养老金,应按有关规定比例计提。

第十章 辅助营运费用的核算

  第九十四条 辅助营运费用是指企业辅助营运生产部门在营运生产期间发生的辅助船舶费用和辅助生产部门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所发生的辅助生产费用。
  第九十五条 辅助船舶费用的核算:
  (一)辅助船舶费用是指企业所属辅助营运部门为营运生产服务的辅助船舶包括由轮驳公司等部门集中管理的拖轮、驳船、浮吊、供应船、交通船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企业应设置“辅助营运费用--辅助船舶费用”科目,按单船(或船舶类型)设置明细分类帐,并按相应的费用项目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三)辅助船舶费用的支出项目及具体内容如下:
  1.工资:指按规定支付给辅助船船员的工资;
  2.职工福利费:指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3.燃料:指辅助船舶所耗用的各种燃料;
  4.润料:指辅助船舶实际耗用各种润滑油料;
  5.材料:指辅助船舶在营运中耗用的各种物料;
  6.折旧费:指辅助船舶按规定计提的折旧费;
  7.修理费:指辅助船舶实际发生的修理费用;
  8.港口费:指辅助船舶发生的港口费用;
  9.事故损失:指辅助船舶在营运过程中所发生的海损、机损等事故净损失;
  10.保险费:指辅助船舶参加财产保险应负担的保险费;
  11.税金: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各种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12.劳动保护费:指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船员劳保用品及安全措施费用;
  13.其他费用:指辅助船舶发生的不包括在上述项目内的其他费用,包括应由辅助船舶负担的各种营运间接费用。
  (四)企业发生的辅助船舶费用能直接计入各项业务成本的,应直接计入,不能直接计入的按一定的分配标准分摊由各项业务成本负担。辅助船舶费用分配标准由企业根据情况合理确定。
  第九十六条 辅助生产费用的核算:
  (一)企业的辅助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所属的辅助生产部门为营运生产提供产品和劳务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二)企业应设置“辅助营运费用--辅助生产费用”科目,按辅助生产部门及产品和劳务等成本核算对象设置明细帐,并按相应的成本项目设置专栏,进行辅助生产明细核算。
  (三)辅助生产成本项目及具体内容如下:
  1.直接费用:指辅助生产部门发生的直接费用,包括:
  (1)工资:指按规定支付给生产工人的工资;
  (2)职工福利费:指企业按生产工人的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3)材料:指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作业直接耗用的材料、配件等;
  (4)燃料:指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作业耗用的燃料;
  (5)其他直接费用:指其他直接用于产品生产和提供劳务作业发生的直接费用。
  2.制造费用: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主要包括:
  (1)工资:指按规定支付给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
  (2)职工福利费:指按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3)材料:指车间领用的不能直接计入某项产品或劳务的材料;
  (4)燃料及动力照明费:指车间耗用的燃料及动力照明费;
  (5)折旧费:指车间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费;
  (6)修理费:指车间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修理费用;
  (7)劳动保护费:指辅助生产部门职工领用的劳保用品、清凉饮料、防暑防寒以及小型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等费用;
  (8)其他费用:指不属于以上项目的其他车间经费支出。
  (四)对于辅助生产部门生产的产品或劳务直接耗用的人工、材料及其他直接费用可按产品或劳务类别和工号直接汇集,记入成本计算对象,不能直接计入产品或劳务类别和工号的制造费用,可按消耗定额或产品产量比例分配计入产品或劳务成本。
  (五)辅助生产部门的制造费用应按其用途和发生地点、通过“制造费用”科目进行归集和分配。根据企业内部管理和核算需要,企业可按用途和发生地点开设明细帐,按费用项目开设专栏进行明细核算。月终,应将归集的制造费用按合理标准分摊到各成本计算对象。
  (六)制造费用分配计入各成本计算对象常用的方法有:生产工时法、定额工时法、机器工时法、直接人工费用法等。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费用分摊的方法。
  (七)辅助生产部门除大修作业、产品制造、设备制造外,其余作业一般不计算在产品成本。月终,应结出每个成本计算对象的总成本。对大修作业、产品制造的成本对象,还应按月初在产品余额加本期生产费用减月末在产品余额,计算已完工产品实际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八)月终,财会部门应将各辅助生产部门之间互相提供的劳务、作业的费用进行“一次交互分配”。互相提供劳务、作业不多的,可不进行交互分配,所发生的费用,直接分配给辅助生产部门以外的受益单位。并根据已完修理作业、完工产品、对内提供的其他作业以及对外修理的成本计算单,编制“辅助生产费用分配表”,据此分配辅助生产费用。
  (九)辅助生产部门对本企业内部提供的作业和产品,应按受益对象直接或分配计入各有关营运成本。
  (十)辅助生产产品成本的计算可采用“简单法”、“定单法”、“分类法”等,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简单法适用简单、大量、连续生产单一产品的辅助生产部门,如企业的供水站、变电所等部门。
  定单法也称分批法,适用于自制备品配件、自制大型工属具、自制设备及机械、车辆、房屋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和船舶的检修、大修。
  分类法适应于产品的品种或规格繁多的辅助生产部门,如小型零星的配件、工属具的制造和机械、设备、房屋的维修、保养及小型设备的中小修理。

第十一章 营运间接费用的核算

  第九十七条 营运间接费用是企业营运过程中所发生的不能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各种间接费用,包括企业实行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车站费用,车队费用,装卸队(站)费用,自营港埠费用。
  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管理费用和企业辅助生产部门发生的制造费用不包括在内。
  第九十八条 企业应根据成本管理和核算的特点及费用发生的用途和性质设置“营运间接费用”明细分类帐,并按费用项目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费用项目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为了便于企业进行成本分析,凡涉及到以下费用,如工资,职工福利费,燃润料,材料,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业务费,差旅费,仓库经费等,可单列项目反映。
  第九十九条 企业财会部门应根据有关记帐凭证和费用汇总表,按照费用发生的先后,序时登记入帐,归集“营运间接费用”。月终,按实际发生数进行分配,编制“营运间接费用分配表”,据此记入各成本或费用核算对象的明细分类帐。
  第一00条 营运间接费用 应按受益对象的直接费用比例计算分摊,分别计入各受益对象的营运成本。计算公式为:
            应由营运成本负担的营运间接费用
  营运间接费用分配率=---------------×100%
              各受益对象的直接费用总额
  某受益对象成本应负担=该受益对象直接费用×营运间接费分配率
                       营运间接费用
  企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营运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
  应由其他业务成本负担的营运间接费用,可按各项业务直接成本的比例分摊到各其他业务成本。
  月终,企业将发生的营运间接费用,应分摊完毕,不留余额。

第十二章 成本的计算

第一节 运输业务成本的计算

  第一0一条 成本的计算对象:
  (一)运输综合业务:以企业的旅客、货物运输业务为成本计算对象;
  (二)客、货运的运输业务:以客运、货运(包括干货、油运、排运等,下同)业务为成本计算对象;
  (三)船舶类型成本:以不同的船舶类型的运输业务为成本计算对象;
  (四)各类特种车辆的运输业务:汽车运输企业以大型平板车、集装箱车、零担货车、冷藏车、罐车等特种车辆的运输业务为成本计算对象。
  在此基础上,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将航次、航线、单船、单车等运输业务作为成本计算对象,计算航次、航线及单船、单车成本。
  第一0二条 成本的计算单位:
  (一)运输综合成本计算单位为“千换算吨公里”;
  (二)客运成本计算单位为“千人公里”;
  (三)货运成本计算单位为“千吨公里”;
  (四)大型车组成本计算单位为“千吨位小时”;
  (五)集装箱车辆的成本计算单位为“千标准箱公里”(空箱不计);
  (六)客、货运周转量换算比例为:
  1.部直属水运企业:1人公里=1吨公里;
  2.地方水运企业:
  铺位运客:1人公里=1吨公里;
  座位运客:3人公里=1吨公里;
  3.汽车运输企业:1吨公里=10人公里。
  第一0三条 海洋运输业务成本项目规定如下:
  (一)航次运行费用:指船舶在运输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包括:
  1.燃料费:指船舶在营运期内航行、装卸、停泊等时间内耗用的全部燃料费用。
  2.港口费:指船舶在营运期内进出港口、航道、停泊港内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如港务费、船舶吨税、引水费、停泊费、拖轮费、航道养护费、围油栏费、油污水处理费、船舶代理费、运河费、海峡费、灯塔费、海关检验费、检疫费、移民局费用等。
  3.货物费:指运输船舶载运货物所发生的应由船方负担的业务费用,如装卸费、使用港口装卸机械费、理货费、开关舱、扫舱、洗舱、验舱、烘舱、平翻舱、货物代理费、货物检验费、货物保险费等。
  4.集装箱货物费:包括集装箱装卸费、集装箱站场费用、集装箱货物代理费用等。
  5.中转费:指船舶载运的货物到达中途港口换装其他运输工具运往目的地、在港口中转时发生的应由船方负担的各种费用,如汽车接运费、铁路接运费、水运接运费、驳载费等。
  6.垫隔材料:指船舶在同一货舱内装运不同类别货物需要分票、垫隔或装运货物需要防止摇动、移位、以及货物通风需要等耗用的木材、隔货网、防摇装置、通风筒等材料费用。
  7.速遣费:指有装卸协议的营运船舶,提前完成装卸作业,按照协议支付的速遣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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