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为管理和组织营运生产活动的企业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应当根据实际发生数,计入“管理费用”中的有关项目。
(六)企业应当根据“工资计算表”,编制“工资费用分配表”,据此编制凭证登记营运支出明细帐和总帐。
第二节 燃料、材料和水费、动力及照明费用的核算
第五十二条 燃料、材料的计价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正确计算耗用的燃料、材料的实际成本。
(一)外购燃料、材料的实际成本包括:
1.买价;
2.运杂费(包括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
3.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
4.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包括整理挑选中发生工费支出和必要的损耗,并扣除回收的下脚、废料价值);
5.应由购入材料负担的其他费用。
(二)自制材料的实际成本包括制造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工资、加工费等直接费用及分配的制造费用。
(三)委托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包括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加工费等。
(四)投资者投入的材料、燃料,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五)盘盈的材料,按照同类库存材料的实际成本计价;没有同类库存材料的,按市价计价。
(六)接受捐赠的材料、燃料,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材料、燃料的市价计价。
第五十三条 燃、材料按计划成本和实际成本的核算
(一)采用计划成本进行燃料、材料核算的企业,应正确计算材料成本差异,月末应将耗用的燃、材料等物资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材料成本差异应当按照材料类别或品种进行核算,不能使用一个综合差异率。
材料的类别由企业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和加强管理的要求自行确定。材料成本差异必须按月计算分摊,不得按季或年终一次分摊。耗用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可按当月的成本差异率计算,也可以按上月的成本差异率计算,但不得用估计差异率计算。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变动。
(二)材料成本差异的计算公式如下:
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
+本月收入材料的成本差异
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100%
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
+本月收入材料的计划成本
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
上月材料成本差异率=-------------×100%
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
本月采用材料的成本差异额=本月耗用材料×本月(上月)材料
的计划成本 成本差异率
(三)采用实际成本进行燃、材料核算的企业,其消耗和结存的燃、材料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计算。对不同的燃、材料可以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其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
第五十四条 燃料、润料耗用的计算
(一)企业为进行营运活动而耗用的一切燃、润料,应当及时填制领料的原始凭证,并根据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核算耗用燃、润料的数量和金额。各种燃、润料应按实际消耗数计入成本。已领未用的燃、润料,应在月末办理退料手续,需留待下月继续使用的,要办理“假退料”手续。
(二)企业船舶领用及外购燃料,应作为“船存燃料”处理,不得以领代耗。期末应实地盘点,查明存量,根据轮机日志计算填制轮机报告,填明燃料上期结存,本期补给,本期结存的数量,经审核后,送交财会部门汇总编制“燃润料消耗表”。
(三)营运车辆行车耗用的燃料,必须根据行车跑单或其他有关燃料消耗报告所列实际消耗量计算。为了保证实际消耗数量的准确,燃料结算的范围、时期应与车辆运行情况一致,每月实际消耗数,应当是当月车辆行驶总车公里和所完成周转量的燃料,做到计入成本的燃料消耗数量,油库领出的消耗数量和外地加油数量,车队燃料定额统计的实耗量三者核对相符。
实行满油箱制的企业,在月初、月末油箱加满的前提下,车辆当月各次加油的累计数就是当月燃料实际消耗数。
实行实地盘存制的企业,应在月底实地测量车辆油箱存油数,并根据行车路单加油记录结算的各车当月领用燃料数,按下式计算当月燃料实际消耗:
当月实耗数=月初车存数+本月领用数-月末车存数
车辆在本企业以外的油库加油或企业外购燃料直接发交车辆使用时,可按实际加油数和购入燃料数直接计入车辆的分类运输成本,不必办理虚收虚发手续。
(四)装卸机械燃料的实际消耗,可采用“满油箱制”等办法,实行油票管理,每月由供应部门按定额发给司机油票,月终结算。
第五十五条 燃、润料耗用的核算
月终,企业财会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原始凭证和“燃润料消耗汇总表”,核算本月运输船舶、运输车辆、装卸机械等实际耗用的燃、润料,按照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责任部门,分别计入有关业务成本和费用:
(一)运输船舶、运输车辆耗用的燃、润料,应由客、货运业务成本负担,计入“运输支出”中的“燃料”和“润料”项目。
(二)有封冻、枯水等非通航期的企业,非通航期用于船舶照明、取暖等所耗用的燃料、计入“船舶维护费用”中的“燃料”项目。
(三)装卸机械耗用的燃、润料,计入“装卸支出”中的“燃料”、“润料”项目。
(四)从事其他业务所耗用的燃、润料,计入“其他业务支出”中的“燃、润料”项目。
(五)企业的辅助营运部门及企业自营港埠、船(车)队(处)等耗用的各种燃料,应计入“辅助营运费用”和“营运间接费用”的有关成本项目,并按规定的分配方法,计入有关业务成本和费用。
(六)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所耗用的各种燃、润料,按照不同的责任部门,计入“管理费用”中的有关项目。
第五十六条 材料、备品配件、通讯导航器材的核算
(一)企业消耗的各种材料、备品配件、通讯导航器材,应根据仓库转来的领退料凭证,按照用途进行归集。运输业务,装卸业务,堆存业务,港务管理和其他业务领用的材料,应按成本计算对象进行归集,分别计入“运输支出”、“装卸支出”、“堆存支出”、“港务管理支出”和“其他业务支出”中的“材料”等有关成本项目;有封冻、枯水等非通航期的企业,船舶在非通航期领用的维护用材料(如木材、索具、铁钉等),计入“船舶维护费用”中的“材料”项目;辅助营运部门及企业自营港埠、船(车)队(处)等领用的材料,应按成本计算对象进行归集,计入“辅助营运费用”和“营运间接费用”中的“材料”项目,并按规定的分配方法,计入有关业务成本和费用;企业行政管理部门领用的材料,计入“管理费用”中的有关项目。为全面反映企业营运生产和其它部门耗用的各种材料情况,企业应按月汇总编制“材料发出凭证汇总分配表”,据以计入有关营运支出明细分类帐。
(二)各种零星机物料(如螺丝、垫圈、砂纸、纱头、拖把、灯泡等)领用时,按实际领用数直接计入有关业务成本和费用。
(三)劳保用品按实际发放数计入有关业务成本和费用。
(四)汽车维修采用总成互换修理企业,维修部门领用的周转总成,领用时一次计入运输成本;一次领用数量较大,也可以采用待摊的办法,分次计入运输成本。
(五)企业在营运过程中回收的各种边角余料、下脚料、废料等,凡是有利用价值的,应当及时交库或转送辅助生产部门进行加工,并应估计入帐,分别冲销有关成本、费用。
第五十七条 燃料、材料盈亏的核算
燃料、材料的盘盈、盘亏和毁损,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运输途中燃料、材料的定额内损耗,按实际损耗数计入燃料、材料的采购成本;库存燃料、材料的定额内损耗,按实际损耗数计入管理费用。
各种库存材料物资应定期盘点,根据实际损耗数处理,不得按定额损耗率预提损耗计入成本、费用。
(二)超定额的途耗和库存损耗,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凡是应由供应单位、运输机构、保险公司或其他过失人赔偿的,要及时提出赔偿要求;属于自然灾害所发生的损失,按实际损失扣除残值和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列入营业外支出;应由企业负责的超定额损耗,经批准后,列入管理费用。
(三)煤炭等大堆材料,领用时应按规定办理领料手续。库存量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实际库存量与帐面结存数量的差额,应作为材料盘盈、盘亏处理。
各类材料物资的定额损耗率,由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五十八条 水费、动力及照明费用的核算
企业在营运活动中发生的水费、动力及照明费,应当按供应单位的发票价格计算,按水表、电表记录的数字分配,尚未安装电表、水表的,应当确定适当的分配标准,月终财会部门根据各单位的分配标准,按照不同的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责任部门,编制“动力及照明费用分配表”、“水费分配表”,并据此编制记帐凭证,分别记入有关业务成本明细帐。
企业自营的供电、供水、供汽、排水等部门所发生的费用应通过“辅助营运费用”科目核算,并按照各部门耗用的数量进行分配。
第三节 轮胎的核算
第五十九条 汽车运输企业营运中耗用的内胎、垫带及轮胎零星修补费、翻新费,按实际发生数直接计入运输成本中的“轮胎”项目。
第六十条 汽车运输企业营运中耗用的汽车外胎,一般应按行驶胎公里摊销额计入运输成本,计算方法如下:
千胎公里摊销额 外胎计划价格(实际价格)-预计残值
=-----------------------
(元/千胎公里) 新胎到报废(经翻新)平均行驶里程定额÷1000
外胎的预提费用,应按月分客、货车别(或车型,下同)计入运输成本中的“轮胎”项目:
某车别(或车型)外胎 千胎公里 某车别实际 1
= × ×----
预提费用(元) 摊销额 行驶胎公里 1000
第六十一条 营运中更换外胎的费用,实行计划价格的,应按计划价格直接冲转“预提费用”;更换外胎的价格差异以及轮胎的翻新费用,均按实际发生数一次计入运输成本中的“轮胎”项目。
第六十二条 报废的外胎,应按照新胎到报废(经翻新)平均里程定额计算其超、亏里程,按月分车别计算超、亏驶里程的差异,调整运输成本。
某车别外胎超、亏驶 千胎公里 超、亏 1
= × ×----
里程的差异(元) 摊销额 驶里程 1000
为了简化手续,在月终编制外胎预提费用分配表时,可以将超、亏驶里程列入表内,以当月实际行驶胎公里为基础,分别加上报废外胎的亏驶里程,减去报废外胎的超驶里程,作为应计外胎预提费用的胎公里数,计算其预提费用列入运输成本的“轮胎”项目。
车辆报废时,应计算冲减第一套轮胎(含备胎)的预提费用。
第六十三条 企业也可以对汽车外胎按实际领用数一次计入运输成本中的“轮胎”项目。季节性换胎一次领用新胎较多,影响运输成本较大时,也可以先通过“待摊费用”科目,在12个月内按月摊入运输成本。
装卸机械其他业务部门以及企业管理部门耗用的外胎、内胎、垫带(包括轮胎翻新费和零星修补费),应按实际发生数一次计入有关成本、费用项目。一次更换外胎影响成本波动较大时,可以在12个月内按月摊入成本、费用。
第六十四条 企业不管采用哪种核算方式,都应加强在用轮胎的管理,核定车队周转胎数量定额,定期盘点,实行交旧领新,建立和健全单胎里程记录。
第四节 低值易耗品的核算
第六十五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做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以及在营运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
第六十六条 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低值易耗品,比照“燃料”、“材料”的有关方法进行核算。
第六十七条 低值易耗品在未投入使用前,应作为库存物资管理;投入使用后,应登记低值易耗品卡片、实物帐以及按计划价格计算的在用金额帐。对在用的低值易耗品必须加强实物管理,保证帐、卡、物相符,并要实行定期盘点、及时修理、以旧换新的保管使用责任制。对在清查盘点中发现盘盈、盘亏、毁损的低值易耗品,使用单位不得自行修改帐、卡,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管理部门会同财会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准后才能调整帐、卡。低值易耗品的移交,需办理移交手续,及时登记帐、卡。
第六十八条 企业的低值易耗品,应当以其摊销额计入成本、费用。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对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或者分期摊销的方法。具体方法规定如下:
(一)“一次摊销法”:是指在领用低值易耗品时,将其价值一次全部计入成本、费用的摊销方法。
(二)“分期摊销法”:是指根据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预计使用期限,将低值易耗品的价值分次摊入成本、费用的方法。
第六十九条 月终,财会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在库低值易耗品发出凭证,在用低值易耗品计划价格和低值易耗品报废单,按照规定的摊销方法以及不同的成本计算对象、成本责任部门,编制“低值易耗品摊销计算表”,据以记入有关营运支出明细帐。
第五节 折旧费用的核算
第七十条 计提折旧的范围和依据
(一)企业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港务设施、库场设施、在用的各种船舶、车辆、装卸机械、机器设备、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等。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或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及已经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等。
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净残值率、折旧年限、折旧方法等,应按《
运输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应根据有关方法和规定的计算公式,按月计提。正常经营期间,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月份内减少或者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净损失计入企业营业外支出,不得补提折旧。
第七十一条 折旧的计提方法
(一)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运输船舶和运输车辆也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1.平均年限法
1-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2.双倍余额递减法
2
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帐面净值×月折旧率
3.年数总和法
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
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2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二)汽车运输企业对营运车辆采用工作量法计提折旧时,其总行驶里程由企业根据《
运输企业财务制度》附件一规定的同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换算确定。
按工作量法计提折旧的计算公式如下:
千车公里折旧额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
(元/千车公里) 总行驶里程÷1000
月折旧额=千车公里折旧额×月实际行驶车公里×1/1000
(三)企业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在变更以前,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第七十二条 折旧费的核算
(一)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应按月计提。财会部门应根据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出当月固定资产折旧额,按照不同的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责任部门,编制“固定资产折旧计算分配表”,据以计入有关业务成本。
1.运输企业的船舶和车辆折旧,应当按照单船(或船舶类型)、单车(或车型)计算;其他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类别计算。月终,企业应当汇总编制“船舶(或车辆)折旧计算表”和“其他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按照不同的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责任部门,分别计入“运输支出”、“其他业务支出”、“集装箱固定费用”、“辅助营运费用”、“营运间接费用”、“管理费用”中的“折旧费”项目。
2.有封冻、枯水等非通航期的内河运输企业,其全年船舶计提的折旧费,应由通航期成本负担。计算公式如下:
船舶全年折旧额
船舶通航期每天折旧额=------------
船舶全年通航期计划天数
通航期某月折旧额=船舶通航期每天折旧额×通航期某月份通航天数
非通航期适逢船舶正常修理期,则非通航期的船舶折旧费,无须分摊由通航期成本负担,可直接列入当期成本。
3.港口企业应当按照船舶、车辆、装卸机械、库场设施、港务设施、通讯设施、机器设备等资产类别计提折旧。月终,企业应当编制“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按照不同的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责任部门,分别计入“装卸支出”、“堆存支出”、“港务管理支出”等中的“折旧费”项目。
第六节 修理费用的核算
第七十三条 企业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维修保养,保持各项固定资产经常处于完好状态,船舶、车辆、机械设备应进行强制保养,不得故意拖延。
第七十四条 企业应编制年度修理计划,并根据修理计划编制年度修理费用预算,分解下达有关责任部门,以确保修理计划的完成和修理费用的控制,同时也可作为月度预提修理费用的依据。
第七十五条 修理费用的列支方法
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含大、中、小修)应据实列支,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如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待摊或者预提的办法。采用预提办法的,实际发生的修理支出冲减预提费用,实际支出数大于预提费用的差额,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小于预提费用的差额冲减有关成本、费用,年终财务决算不留余额,需要保留余额的,在年度财务决算中予以说明。
第七十六条 修理费用的核算
(一)企业发生的修理费,应当按照单船(或船舶类型)、单车(或车型)进行归集;其他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类别归集。月终,企业应当汇总编制“船舶(车辆)修理费用预提计算表”、“其他固定资产修理费用预提计算表”,或根据修理费用结算单据,按照不同的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责任部门,分别计入“运输支出”、“装卸支出”、“堆存支出”、“港务管理支出”、“其他业务支出”、“集装箱固定费用”、“辅助营运费用”、“营运间接费用”、“管理费用”中的“修理费”项目。
(二)有封冻、枯水等非通航期的内河运输企业,其非通航期船舶发生的修理费用,应由通航期成本负担。其分摊方法比照非通航期船舶折旧费的计算公式计算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