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对各单位费用支出情况应根据支出标准和控制指标进行监督与检查,开支单位需要增加开支项目或开支金额时,需报经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审批,企业要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
第六章 成本费用分析
第二十五条 企业要按照成本、费用归口、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成本、费用分析,要通过分析,及时掌握成本、费用升降的原因,指出降低成本、费用的途径,改进成本、费用管理工作。
成本、费用分析的方法要根据成本、费用分析对象、目的、要求以及掌握的资料来决定,一般采用指标对比法和因素分析法。指标对比法是通过成本、费用指标在不同时期(或不同情况)的数据进行对比,确定差异;因素分析法是确定引起某个经济指标变动的各个因素影响程度的一种计算方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对各项成本、费用及其升降情况的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成本、费用计划完成情况的分析;
(二)成本、费用降低任务完成情况的分析;
(三)单位成本的分析;
(四)营运支出项目的分析。
第二十七条 成本、费用计划完成情况和成本降低任务完成情况应着重分析以下几点:
(一)实际成本、费用与计划成本、费用、上期成本、费用的差异及原因;
(二)实际降低额、实际降低率与计划降低额、计划降低率的差异及原因;
(三)价格、费率、税率、汇率、利率变化对成本、费用的影响;
(四)消耗定额或费用水平变化对成本、费用的影响;
(五)产量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变化对成本、费用的影响;
(六)货种构成变化对成本、费用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单位成本应着重分析以下几点:
(一)单位成本构成变化以及实际单位成本与计划单位成本、上期单位成本比较的差异;
(二)成本各项目增减变动对单位成本的影响;
(三)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变动对单位成本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营运支出由归口管理成本、费用的责任部门进行分析,具体要求如下:
(一)工资,着重分析职工人数、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变动对工资总额及营运支出升降的影响。
(二)燃料、润料、材料、低值易耗品、备品配件、轮胎、通讯导航器材等物资及动力费用,着重分析消耗数量变动,价格变动对营运支出的影响。
消耗数量变动分析,应结合运输技术和运输组织,生产技术和生产组织情况,从产量计划的完成和定额执行情况两方面进行分析,找出各种主要材料实际消耗脱离定额的原因;价格变动应从外部因素,内部因素两方面分析,着重分析内部因素。
(三)折旧费和修理费,着重分析增减变动原因和各项固定资产利用率对营运支出项目的影响。
(四)其他费用,重点分析事故损失、劳动保护费增减变动情况及其原因。
企业还应分析财务费用的增减变化及其原因。
第七章 成本费用的考核与监督
第三十条 成本、费用指标是考核企业经营效果的重要技术经济指标。企业各项业务按下列规定考核:
(一)运输、装卸、堆存、港务管理业务考核成本降低率。
(二)其他业务一般考核收入成本率指标,计算单位成本的其他业务也可考核成本降低率指标。
企业必须把成本、费用考核作为经济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按年、季、月分口和逐级考核成本、费用计划执行的结果,采取一定的奖惩措施。
第三十一条 企业经理(局长)、总会计师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企业成本、费用计划的执行和各项营运支出的开支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内部审计的职权范围对企业的成本、费用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对于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随意摊提成本、费用,挤占国家收入;弄虚作假,成本、费用严重不实,以及损公肥私,挥霍国家资财,增加成本、费用开支的企业,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相当于侵占国家收入一定金额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于维护国家政策,揭发和检举违反成本、费用管理规定的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八章 成本费用开支范围
第一节 成本费用开支的原则和界限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
企业财务通则》、《
企业会计准则》和《
运输企业财务制度》、《
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将一切与营运生产活动直接有关的支出,计入企业的营运成本,将发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作为期间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成本、费用提取率和各项成本、费用开支标准。属于地区性统一的开支标准,按所在地区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确定成本、费用开支时,必须划清以下几个界限:
(一)划清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的界限。凡属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属资本性支出,这部分支出不能计入成本、费用;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年度相关的,属收益性支出,应计入成本、费用。
(二)划清本期成本、费用与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根据其受益期间来确定各期的成本、费用,凡属本期成本、费用负担的支出,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费用;凡不属于本期成本、费用负担的支出,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应计入本期成本、费用。
(三)划清各项业务成本之间的界限。企业经营多种业务时,必须分别各项营运业务计算成本,凡能分清应由某项营运业务负担的支出,则直接计入该种业务成本。凡不能分清的支出,则应采用适当的分配方法,分配计入各项营运业务成本。在划清各项营运业务成本的界限时,不得将应列入某项业务的支出列入另一业务的成本。不得在营运业务之间任意调节成本。
(四)划清营运成本与期间费用的界限。企业不得将应计入营运成本的支出列入期间费用,也不得将应计入期间费用的支出列入营运成本。
(五)划清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的界限。企业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或者定额成本核算的,按照规定的成本计算期,及时调整为实际成本。
(六)划清营运成本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营运成本是与企业营运生产活动有关而发生的支出;营业外支出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支出,不属企业的营运耗费,不能列入营运成本。
第二节 成本费用的开支范围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营运生产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与运输、装卸、堆存、港务管理和其他业务等营运生产直接有关的各项开支,按下列规定,分别计入营运业务成本:
(一)企业直接从事营运生产活动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二)企业在营运生产过程中实际耗用的燃料、材料、润料、动力及照明、备品配件、轮胎、各种物料和低值易耗品等支出。
船舶修理用材料、备品配件等,也应计入有关业务成本。
(三)企业在营运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各种固定资产,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
(四)企业在营运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
(五)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参加营运的固定资产,按期支付的租赁费。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在租赁有效期限内分期摊销,计入成本。
(六)企业在营运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港口费(包括引水、港务、拖轮、停泊等费用,代理、理货、开关舱、扫舱、烘舱、翻舱等费用),集装箱费用(包括空箱保管费、清洁费、熏箱费等),转口费,倒载费,破冰费,旅客服务费,业务费,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船舶检验费,运输船舶所发生的吨税、过境税,运河费、灯塔费、系解缆费、货物装卸费、速遣费,船舶护航武器弹药费,行车杂费,车辆牌照检验费,车辆清洗费,车辆冬季预热费,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过路费,过桥费,过隧道费,过渡费,司机途中宿费,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设计制图费,试验检验费,劳动保护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季节性、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事故净损失等支出。
(七)参加保险的企业,实际交纳的营运财产保险费用和人身保险费用。
保险公司给予企业的无赔偿优待,应冲减成本。
第三十九条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营运生产活动的各项费用,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税金,土地使用费(海域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费,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展览费,坏帐损失,存货盘亏(减盘盈)、毁损和报废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公司经费包括企业总部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公司经费。
工会经费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拨交给工会的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
劳动保险费是指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包括按照规定交纳的离退休统筹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费用),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职工的各项经费。
待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的待业保险基金。
董事会费是指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如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咨询费是指企业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科学技术经营管理咨询时支付的费用,包括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审计费是指企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诉讼费是指企业因起诉或者应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排污费是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排污费用。
绿化费是指企业对场区、港区进行绿化而发生的零星绿化费用。
土地使用费(海域使用费)是指企业使用土地(海域)而支付的费用。
土地损失补偿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的土地所支付的土地损失补偿费。
技术转让费是指企业使用非专利技术而支付的费用。
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产品试验费,研究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产品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的科研试制的费用以及试制失败损失。
无形资产摊销是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入管理费用:全年营运收入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营运收入的5‰;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一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超过一亿元(含一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
第四十条 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营运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买卖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等。
第四十一条 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
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包括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交纳的医疗保险费),医护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
第四十二条 企业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确定分摊的数额,分摊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在费用尚未发生以前,需要从成本中预提的费用项目和标准,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预提数与实际发生数发生差异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一般应在年终冲减成本、费用,年终财务决算时不留余额,需要保留余额的,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十三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企业赞助、捐赠支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各种付费;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九章 营运支出项目的核算
第四十四条 企业的营运支出包括企业在营运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直接支出,企业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营运生产活动,以及辅助营运部门为企业的在建工程,职工福利部门等非营运部门提供产品、劳务所发生的支出。但不包括企业的在建工程、职工福利部门等非营运部门所发生的支出。营运支出按项目可分为:工资及职工福利费,燃料、材料和动力照明费用,轮胎,低值易耗品,折旧费,修理费,事故损失费,税金,租费,无形资产摊销,递延资产摊销,待摊预提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一节 工资和职工福利费的核算
第四十五条 工资总额的组成
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组成和内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计入营运支出项目的工资应包括企业从事营运生产活动人员的工资、奖金、副食品价格补贴、肉贴、粮价补贴、少数民族伙食补贴、保健津贴、节假日加班工资、船员伙食津贴、航行津贴、船岸差、油轮津贴、危险品津贴、司机行车津贴等各项工资性津贴和补贴。财会、劳资等部门有关工资总额的口径,应相互一致。不列入职工范围人员的劳动报酬和不应包括在工资总额范围内的工资,一律不得计入工资总额。
第四十六条 工资的计算依据
企业的各项工资,应当根据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计算支付。有关职工考勤、劳动定员、工资基金计划,以及有关奖金、津贴、工时消耗等应由劳资等部门审查,并及时送交财会部门,作为监督、计算、支付职工工资的依据。企业的劳资和组织部门,对职工的录用、调动、离职、退休、离休、借用以及职务和工资等级变动等情况,应及时办理手续通知财会部门。
第四十七条 工资的计算和发放
企业应当根据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规定的工资标准和工资等级,以及考勤记录等资料,正确计算应付的职工工资、应扣的款项和实际发放的数,按部门、单位或船舶等编制“工资计算表”,并按照规定的发放日期,及时发放工资。
营运生产人员的伙食津贴、航行津贴、油轮津贴等各项工资性质的津贴,非工作时间应付的各项工资,以及病、伤、产假工资等,应当根据考勤记录有关原始凭证,按规定标准计算支付。
第四十八条 工资的审核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工资标准、核定的人员编制和工资基金计划,加强工资的审核工作,切实防止重发、漏发、多算、少算、虚报冒领和不按规定标准支付工资、奖金、各项津贴和补贴等事项。
第四十九条 工资总额的管理
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应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工效挂钩办法实行工资总额的总量管理。所属的各企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额度由劳资部门核定,各单位根据劳资部门审核批准的《工资额度通知单》按月提取工资基金。
不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按两个不超过原则进行工资总量管理。企业工资总额增长超过企业经济效益增长,企业人均工资增长超过劳动生产率增长,其超过计税工资部分,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调整。
第五十条 职工福利费的提取
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
第五十一条 工资及职工福利费的核算
企业支付的工资和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应按用途和费用项目汇集分配。本月应付的全部职工工资,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当在本月内通过“应付工资”科目归集,并按照不同的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责任部门,分配计入有关业务成本和费用。
(一)运输船舶的船员,营运车辆的司机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应由客、货运业务成本负担,计入“运输支出”中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项目。
1.海洋运输企业的替补公休船员、后备船员、培训船员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应按实际发生数计入“运输支出--船舶共同费用”中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项目。
2.内河运输企业后备船员(包括待分配船员),在岸待命期间发生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如能直接计入各船舶类型(或各船舶,下同)“运输支出”中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项目的,则直接计入;如不能直接计入的,则按各类船舶在船船员工资总额比例分配,计入各船舶类型运输成本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项目。计算公式如下:
应分配的在岸后备船员工资总额
工资分配率=--------------
在船船员工资总额
某船舶类型应分配
=该船舶类型在船舶员工资×工资分配率
后备船员工资
3.客货轮船员中直接与客运有关的客运业务人员、客运服务员等人员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以及直接与货运有关的货运业务员、理货员等人员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应按实际发生数分别计入客货轮的客运和货运成本。
客货轮(或客轮)上专为旅客服务的餐务、理发和小卖部人员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以及船舶修理期间船员调离船舶从事其他工作所发生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应由所从事的其他业务负担。
4.有封冻、枯水等非通航期的企业,非通航期留船船员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应按实际发生数计入“船舶维护费用”中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项目。非通航期参加船舶修理和从事其他业务的船员工资及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应分别由船舶修理费和其他业务成本负担。
5.有固定车辆的汽车司机和助手,其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应按照实际发生数直接计入运输成本;没有固定车辆以及后备的司机和助手,其工资、职工福利费应按营运车日或营运车吨(座)日分配,计入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应分配的司机及助手工资总额
每营运车日〔或车吨 =-------------
(座)日〕工资分配额 总营运车日〔吨(座)日〕
客车(货车)应分配工资=客车(货车)营运车×每营运车日〔吨(座)
日〔吨(座)日〕 日〕工资分配额
(二)从事装卸、堆存、港务管理业务的职工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应根据实际发生数,直接计入“装卸支出”、“堆存支出”、“港务管理支出”中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项目。
(三)从事其他业务人员的工资及职工福利费,应当按照业务种类归集,直接计入“其他业务支出”中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项目。
(四)辅助营运部门(含辅助船舶和辅助生产,下同)人员及企业自营港埠人员、船(车)队(处)管理等人员的工资及职工福利费,应按实际发生数在“辅助营运费用”和“营运间接费用”中的“工资”及“职工福利费”项目中归集,并按规定的分配方法,计入有关业务成本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