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加强部直属航务系统有偿合同
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基发(1995)530号 1995年6月16日)
第一、二、三、四航务工程局,天津港湾工程研究所,第二、三、四航务工程局科研所:
为用好部直属航务系统行业技术费,确保有偿合同科研项目的科研成果质量,促进科研成果在工程中的应用,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水运工程大中型建设项目和水运工程建设中普遍存在的技术问题,以及少数理论价值高、涉及面较大的基础理论科研项目,可申请立项。
二、申请立项的科研项目,应由申请单位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于每年3月底前一式四份报部基建管理司。部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立项。
三、部确定立项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均应与部基建管理司签订“水运工程技术开发专项合同书”。
四、承担单位应加强对科研项目的管理,并对科研项目实施全过程和技术成果负责。
五、经部立项的科研项目,其成果都必须经过部基建管理司组织的专家审定。审定合格的科研成果,方可在水运工程中推广应用。
六、申请审定的科研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全部技术要求;
(二)技术资料完整、并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
(三)具备其它必要的说明报告。
七、科研成果完成单位在申请审定时,应据实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以及引用他人成果或结论的参考文献等。
八、科研成果审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达到合同的技术要求;
(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有关规定;
(三)科研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四)科研成果的应用价值、推广条件和前景;
(五)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
九、专家对科研成果的审定程序,参照国家科委《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第19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