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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修改《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的通知(1999)(发布日期:1999年4月15日,实施日期:1999年4月15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24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5日)废止

交通部关于印发《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的通知
(交基发(1995)483号 1995年5月25日)


  现将《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基建司。我部原《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86〕交基字796号)(试行)停止执行。

  附件:     

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



                 目次

  总则
  第一篇 设计说明书
  第1章 总论
  第2章 自然条件
  第3章 货运量及船型
  第4章 总平面布置
  第5章 航道、锚地及导助航设施
  第6章 装卸工艺
  第7章 水工建筑物
  第8章 陆域形成和道路、堆场
  第9章 港区铁路
  第10章 生产、生产辅助、生活辅助及生活福利建筑物
  第11章 供电、照明
  第12章 控制及计算机管理
  第13章 通信
  第14章 给排水
  第15章 采暖、通风和供热
  第16章 机修
  第17章 供油
  第18章 消防
  第19章 环境保护
  第20章 职业安全卫生
  第21章 节能
  第22章 施工条件、方法和进度
  第23章 经济效益分析
  第24章 存在问题
  第二篇 主要设备及材料
  第三篇 工程概算
  第四篇 设计图纸
  附录1 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出版规格
  附录2 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文本格式

总则

  1 初步设计应在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遵循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进行编制。本规定规定了交通部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深度和出版格式。
  2 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单位必须由经过资格认证,并获得水运工程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其证书等级及其所规定的工程规模、任务范围承担设计任务,不得超出。
  总体设计单位可以委托其他有资格的专业设计单位承担单项设计项目。
  大、中型及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由持甲级证书的单位承担。
  3 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勘察、试验;设计基础资料应齐全、准确;要坚持先进、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尽可能地采用国内、外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采用先进的产业技术;当有充分论证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时允许突破现行“规范”,其内容深度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4 初步设计必须以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不得任意修改、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初步设计工程总概算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控制额。
  5 初步设计文件文字简明扼要,图纸清晰完整,要推进工程设计计算机化,要求计算机绘图比例占全部图纸的50%以上。文件中必须采用国际统一的计量单位,文件装订出版格式(附录1、附录2)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6 初步设计文件应按本规定的篇章组成,共分4篇。各篇章的内容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若没有内容的部分可删略。
  7 本规定适用于沿海港口工程项目。扩建及改建工程等可参照使用。

第一篇 设计说明书

第1章 总论

  1.1 设计依据
  设计依据包括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审批意见、其他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下达的文件、建设单位的委托书、有关会议纪要、重要来往函件和与相关单位签订的重要协议、合同等。
  一般情况下只列有关文件的编号及文件全名。如特殊需要时可在初步设计文件中对所述重要文件附以全文。
  1.2 设计分工及范围
  本节应明确提出与相临工程或设计单位在设计上的分界,如铁路接轨点、道路的衔接点和各种管线的接线点等,以及在本设计范围内设计、科研单位的工作分工。
  1.3 设计概要
  重点简述本报告的主要结论,如建设地点、内容、推荐的总平面布置、装卸工艺、水工结构型式(码头、防波堤、护岸等)以及各个专业方案的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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