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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2000)(发布日期:2000年4月21日,实施日期:2000年4月21日)废止

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
 (交通部令第42号 1992年9月23日)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正确核定新增资产价值,全面反映投资者的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建委联合发布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办法》和国家计委发布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结合我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以后,均需按照本办法编制竣工决算报告。
  第三条 竣工决算报告是考核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反映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建设单位向生产、使用或管理单位移交财产的依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开始,即应明确专人负责,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积累、分析工作。项目完建时,应组织工程技术、计划、财务、物资、统计等有关人员共同完成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完建后、在竣工验收之前应当根据有关资料估列的数字预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未预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的项目原则上不能通过竣工动用验收。
  第五条 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应当依据以下文件、资料:
  (一)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修正概算、变更设计文件,以及批准的开工报告文件;
  (二)历年年度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三)经核复的历年年度的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四)与有关部门或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投资包干合同和竣工结算文件,与有关单位签订的重要经济合同(或协议)等有关文件;
  (五)历年有关物资、统计、财务会计核算、劳动工资、环境保护等有关资料;
  (六)工程质量鉴定、检验等有关文件,工程监理有关资料;
  (七)施工企业交工报告等有关技术经济资料;
  (八)有关建设项目附产品、简易投产、试生产、重载负荷试车等产生基本建设收入的财务资料;
  (九)其它有关的重要文件。
  第六条 竣工决算报告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一)竣工决算报告的封面、目录;
  (二)竣工工程平面示意图;
  (三)竣工决算报告说明书;
  (四)竣工决算表格。
  第七条 竣工决算报告说明书是竣工决算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项目概况;工程建设过程和工程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件,经验教训;工程投资支出和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以及工程遗留问题和有哪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八条 竣工决算报告表式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工程概况表等专用表式,第二部分为通用表式。表式内容包括:
  (一)工程概况表
  1.小型建设项目工程概况表(交建竣1—1表);
  2.港口(码头)大中型建设项目工程概况表(交建竣1—2表);
  3.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概况表(交建竣1—3表);
  4.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概况表(交建竣1—4表);
  5.公路桥梁建设项目工程概况表(交建竣1—5表);
  (二)通用表式
  1.财务决算总表(交建竣2表);
  2.财务决算明细表(交建竣2表附一表);
  3.资金来源情况表(交建竣2表附二表);
  4.应核销投资及转出投资明细表(交建竣2表附三表);
  5.建设成本和概算执行情况表(交建竣3表);
  6.外资使用情况表(交建竣4表);
  7.交付使用财产总表(交建竣5表);
  8.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交建竣5表附一表)。
  第九条 按照建设项目的类型,竣工决算报告分为港口(码头)大中型项目、内河航运建设项目(例如航道整治项目)、公路建设项目、独立的公路桥梁建设项目和不能归入上述四类项目的其它小型项目五种。编制的竣工决算报告需填制全套报表,必须完整。
  第十条 建设项目完建时的尾工工程,建设单位可根据概算所列投资额或尾工工程的实际情况测算投资支出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尾工工程投资额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第十一条 对列入竣工决算报告的基建投资包干节余、基本建设收入、基建结余资金等财务问题,建设单位应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完建时,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帐务、物资、财产、债权债务、投资资金到位情况和报废工程的清理工作,做到工完帐清。各种材料、物资、设备、施工机具等要逐项清点核实,妥善保管,按照国家规定处理,不准任意侵占。在没有编制出竣工决算报告、项目未清理完毕以前,机构不得撤消,有关人员不得调离。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预编制的竣工决算报告须提交竣工验收委员会审查。未经竣工验收委员会审查的竣工决算报告不作为正式的竣工决算报告,不得上报。
  经竣工验收委员会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后的竣工决算报告作为财产移交、财务处理并结束有关待处理事宜的依据。
  第十四条 竣工决算报告在竣工验收委员会审查同意及项目通过正式动用验收后三个月内报出。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报告报送部一式四份,报送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一份,属经营性投资的建设项目还需报送国家交通投资公司一式两份。小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报送项目主管单位。
  第十五条 竣工决算报告上报前须经建设银行经办行审核签证。
  第十六条 对于各地交通部门负责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由建设单位编制。
  第十七条 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附录     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表说明

  一、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封面。
  1.“主管部门”填写需上报竣工决算报告的主管部门或单位。
  2.“建设项目名称”填写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注明的项目名称。
  3.“建设项目类别”是指“大中型”或“小型”。
  4.“建设性质”是指建设项目属于新建、改建、扩建、续建等内容。
  5.“级别”是指中央级或地方级的建设项目。
  二、竣工工程概况表(交建竣1表)。
  1.初步设计文件、概算数、概算投资包干合同签订单位等栏按照批准文件及合同填写;
  2.建设时间开工和竣工日期按照实际开工和办理动用验收的日期填列;如实际开工日期与批准的开工日期不符应做出说明;
  3.“工程实际投资”是指工程实际累计拨借款投资减工程竣工后的基建结余资金数的实际投资数;
  4.占地面积的计量单位按照初步设计中的占地面积计量单位填列(如平方米、亩、公顷等);
  5.“新增生产能力”按照初步设计规定的内容,以及项目竣工时实际可能达到的能力填列;
  6.“完成的主要工程量”按照初步设计和概算的主要内容,工程建设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填列;
  7.“工程质量”填列经质量检验部门检测评定的单项工程质量评定及工程综合评价结果;
  8.“收尾工程”填写工程内容、预计投资额及主要工程量。如果收尾工程内容较多,可增设“收尾工程项目明细表”;
  三、财务决算表及附表。财务决算表及附表反映竣工工程从开始建设起至竣工时为止全部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包括:交建竣2表、2表附一表至附三表。
  (一)财务决算总表(交建竣2表)。
  本表按照竣工项目上一年度核复的财务决算数字加项目竣工时为止的实际发生数字填列(包括收尾工程的估列数)。表中的数字反映建设项目自开始建设起的累计发生数。  
  (二)财务决算明细表(交建竣2表附一表)。
  本表反映分年度的基建投资来源和支出情况,按照经核复的各年度财务决算数字填列。本表合计栏填写历年实际拨入的资金来源数和尚未冲转的基建支出数字。
  (三)资金来源情况表(交建竣2表附二表)。反映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安排和投资资金拨付到位情况。分年度的实际拨借款数不包括基建借款挂帐和不挂帐的借款利息数。
  (四)应核销投资和转出投资明细表(交建竣2表附三表)。
  反映项目建设过程中不能计入交付使用财产价值的投资资金运用情况,按照规定的内容分项逐笔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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