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稽查的职权
一、稽查站段和客货列车(包括机车、邮政车及各种专用车辆)有关运输收入的工作;查验旅客乘车票证及路内职工乘车证;在本局管内稽查外局列车时,如有必要可随被查列车跨局执行任务。
二、有权查处涉及运输收入的各种违章违纪问题。
三、有权调阅与运输收入有关的各种帐表、凭证、文件、资料;有权要求被查单位介绍情况,接受检查;对于能够证明违纪事实的资料有权暂予扣留或封存。
四、对稽查中发现的违章违纪行为,在稽查现场有权予以制止;对查出的问题填发稽查记录(财收-28),由被查单位负责人签认,必要时可拍发铁路电报向上级机关报告;对发现的少收、漏收款应填发漏(欠)收款处理通知书(财收-27)交被检查单位处理。对违章违纪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的建议,责任单位如无特别理由须按稽查提出的建议限期做出相应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和整改措施报稽查的派出单位。
五、稽查在执行任务乘车时,免于签证,不受车种、席别的限制;出入车站有关处所,使用铁路电话、拍发铁路电报,在乘务员公寓、铁路招待所食宿。
六、为保证稽查工作的正常进行,稽查的主管部门应给稽查人员配备必要的工作备品和通讯工具。
第五十二条 稽查纪律
稽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要认真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和铁路规章制度,处理问题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对滥用职权者,主管部门要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十三条 稽查证和稽查臂章
“铁路运输收入稽查证”和稽查臂章是稽查人员执行任务的凭证和标志。稽查旅客列车、查验旅客乘车票证时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稽查臂章”。
稽查证由铁道部统一制作。铁路局稽查的稽查证由铁道部核发,铁路分局稽查的稽查证由铁路局核发。稽查臂章与稽查印章由铁路局按铁道部规定的样式制做。
稽查人员调离岗位时,由原核发单位收回稽查证、稽查臂章、稽查印章。
第十二章 运输收入信息与计算机管理
第五十四条 建立信息及统计资料管理系统
铁路局、铁路分局要建立运输收入信息管理系统,指定专人负责运输收入管理有关的各种生产指标、效率指标、效益指标等数据的搜集、分析、预测、存储、反馈工作,并及时向铁路局、铁道部传递。
铁路分局每月对核算、结帐完毕的有关客货票证、报表,应均衡、分批、完整地向统计部门移交。各种发送货票(含军运后付货票)最后一批为次月五日,客票月报、代用票、区段票(含军运后付代用票),最后一批为次月七日,遇节假日顺延。统计部门对统计完毕的客货票证、报表,应保证不丢失、不短少、不混杂,按票证种类、发站装订成册并及时返回发送铁路分局。
第五十五条 运输收入计算机管理
计算机是运输收入计划管理、进款票证审核、会计核算、统计分析的重要工具,铁路分局应配备满足收入信息需要的硬件设备和负责计算机软、硬件的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并建立计算机管理制度,以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全路收入部门采用通用系统软件和全路统一的收入信息网络。各铁路局、铁路分局收入部门更改设备和软件,必须符合全路收入信息联网的要求。
站段使用的客、货计算机制票软件,其中运输进款计算和票证管理程序部分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并须事先报经铁路局或铁路分局收入部门审查批准,以保证客货运杂费的正确计算与核收、全部进款资金的正确分类核算与解缴、债权债务的正确结算、逐级正确编报会计报表。各铁路局或铁路分局收入部门必须严格把关,对票证进款失控、不符合收入管理要求的软件程序不准投入使用。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程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本规程引伸的有关规则由铁道部制定,各铁路局可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五十七条 本规程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前发(83)铁财字1312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一: 稽查证、稽查臂章、稽查印章式样
1.稽查证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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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运输收入稽查证 凭 此 证 |
| 第 号 |
| 单位____ --- 1.稽查站段、客货列车(包括|
| | | 国际联运旅客列车、机车、邮政车 |
| 姓名____ | | 和各种专用车)运输收入工作; |
| | | 2.出入车站和有关处所; |
| 职务____ --- 3.通过站、车寄送文件,使用|
| 铁路电报电话; |
| 自××年×月×日 4.在乘务员公寓、铁路招待 |
| 有效期: 所食宿; |
| 至××年×月×日 5.乘坐各种旅客列车免于签 |
| 核发单位 证,不受车种、席别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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