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运输收入会计核算
运输收入实行铁路局、铁路分局两级会计核算,各项经济业务均按权责发生制列帐。具体任务如下:
一、按照《
铁路运输收入会计规则》正确运用会计科目,及时登记会计帐簿,编制、提报运输收入会计决算报告及有关报表,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
二、管理运输进款专户银行存款,组织进款缴拨;
三、正确、及时、完整地记录、计算、反映运输进款资金动态变化和结存情况,清理债权债务;
四、正确、及时地反映路内上下级之间,各铁路局、铁路分局之间,运输进款资金与运营资金之间,路内外单位之间的结算关系。
第四十三条 会计凭证及帐簿报表的保管期限
铁路分局、站段使用过的客货运输票证以及各种原始凭证,应按月整理、装订,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见附件二。
使用过的运输票证、凭证和帐簿保管期满,由保管单位编制记录,经领导审批后,派人监销。站段缴销所得价款冲减站段运营成本。铁路分局缴销所得价款,冲减票证印刷费支出。
第十章 运输收入事故
第四十四条 事故分类与等级
一、运输收入事故分为三类:
1.现金事故:现金丢失、被盗;
2.票证事故:铁路局、铁路分局、站段、印刷厂、票证库及各班组在保管、发放、寄送、运输和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客货运输票证(含印刷过程中的半成品)丢失、被盗、短少;
3.因失职造成的应收帐款无法收回的坏帐损失。
二、运输收入事故分为三等:
1.一般事故:损失金额不足1万元;
2.大事故:损失金额1万元及其以上,不足10万元;
3.重大事故:损失金额10万元及其以上。
第四十五条 事故金额的计算
1.现金、银行票证和坏帐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
2.卡片式车票和印有固定金额的票证,按票面金额计算;
3.区段票每张按剪断线最高额的70%计算;
4.代用票按每组500元计算;
5.电子软票按每张300元计算;
6.行李票、包裹票、各种货票、客货运杂费收据等未印金额的票证按每组100元计算。
第四十六条 事故的处理
发生运输收入事故时,应保护好现场,立即电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及时组织破案。事故发生后应于7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运输收入事故报告表(财收-30)并附责任人书面材料。重大、大事故铁路局应及时书面报告铁道部。发生运输收入事故除经济赔偿外,必要时可视情节轻重对有关领导和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一般事故由站段提出处理意见报铁路分局审批。
大事故由铁路分局提出处理意见报铁路局审批。
重大事故由铁路局提出处理意见报铁道部审批。
第四十七条 事故的经济赔偿
发生运输收入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须由责任者和责任单位赔偿,责任者无力赔偿的部分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赔偿,收回的事故赔款列原科目,其中票证事故赔款列其他收入。
第十一章 运输收入的检查与监督
第四十八条 运输收入专业检查与监督
运输收入专业检查与监督是铁路财务监督的重要形式。铁路局、铁路分局收入管理部门采取内部审核与实地稽查相结合的方法,以促进堵漏保收、加强基层基础工作、防止和揭露运输收入工作中的贪污舞弊行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为目的,积极开展工作,保证运输收入的正确核收和完整上缴。
各级收入管理部门对于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规章制度单位的违纪行为及其所作出的违背部、局规定的错误决定,有权要求其纠正或撤销,必要时报告主管领导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督促执行。
第四十九条 收入审核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各级收入管理部门的审核人员,负责对所属单位报送的客货票证、报表、进款解缴情况进行审核监督,确定帐项是否正确。发现问题时,有权向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责任单位如无特别理由,必须遵照执行。
第五十条 稽查的职责
各级收入稽查对管内的站段、旅客列车(包括通过管内的外局旅客列车及国际联运旅客列车)的运输收入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的职责。
通过对收入工作的稽查,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帮助站段、列车抓好基础工作,提高收入管理工作水平。查处运输收入工作中的违法乱纪行为,保证运输收入完整。
在进行稽查工作的同时,要对运输市场和营销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增运增收的建议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