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厂、铁路局、铁路分局寄送运输票证时按“客运列车运送铁路文件办法”办理。
第三十五条 客货运输票证的保管和使用
铁路局或铁路分局、车站、列车(客运)段均应设置票证库,应经常保持4至6个月的库存量,保证客、货运输的需要。票证库必须有保证安全的设施,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和交接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建立票证总帐和明细帐,掌握请领、使用和结存情况。
车站、列车(客运)段(包括本站、段各售票口、班组)使用的客货运输票证,未经铁路局或铁路分局批准,不准相互调拨和借用。
列车长出乘前,必须带足所需客票票证,遇特殊情况在中途向车站借票时,列车长应与车站办理借票手续,出借票证的车站应发电报向有关铁路分局、站段报告借票情况。交接票证要当面逐号查清,并签认。
第八章 国际联运收入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国际联运旅客车票的发售与收回
国际联运客货运输进款的结算由铁道部国际联运清算中心(以下简称部清算中心)办理。
铁路局组织发售的国际联运旅客车票由发售单位上报铁路局审核列帐,代收的国外铁路票价转报部清算中心审核列帐。委托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及其分社代售的国际联运旅客车票,由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负责汇总直接与部清算中心结算,由部清算中心审核列帐。
到达我国铁路旅客的客票、卧铺票和补加费收据,在旅客乘车终了时由列车长收回上报铁路接与部清算中心结算,由部清算中心审核列帐。
到达我国铁路旅客的客票、卧铺票和补加费收据,在旅客乘车终了时由列车长收回上报铁路分局,转报部清算中心。
过境我国旅客的乘车票证由列车长在旅客到达出境站以前收回,并编制“过境中国国际联运旅客客票统计单”随车内补票移交报告(财收-17)上报铁路分局,转报部清算中心。
外国铁路发售的到达我国国内区段的卧铺票,如旅客乘坐非国际联运列车,应在办理签证手续时将卧铺票收回,换发卧车乘车证,交给旅客凭以使用卧铺。旅客乘车终了由列车长将卧铺乘车证收回,随车内补票移交报告(财收-17)上报铁路分局,转报部清算中心。
第三十七条 国际联运行李、包裹运杂费的核收
发送国际联运行李、包裹由发站计算核收国内段和国外段全程运杂费,票证和进款报发送铁路分局审核列帐。代收的国外段运杂费由收款分局报缴部清算中心。
到达国际联运行李、包裹由到站交付后,将行李、包裹运行报单上报铁路分局,转报部清算中心。
过境我国铁路的行李、包裹由出口国境站将行李、包裹运行报单(复印件)上报铁路分局,转报部清算中心。
第三十八条 国际联运货物运杂费的核收
出口货物,托运人不负担过境国铁路运送费用时,发站应按国内《
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的规定,向托运人核收发站至国境线的运杂费。托运人负担过境国铁路运送费用时,除按规定核收国内段运杂费外,并应按国际联运《统一货价》的规定,计算代收过境国铁路运杂费,向托运人核收。票证和进款按规定报送铁路分局审核列帐。
出口货物在国境站或中途站发生杂费时,由出口国境站填发“应向托运人补收费用清单”寄给发站以运杂费收据向托运人补收,或由国境站以运杂费收据直接向代理人核收,并电告发站。
进口货物国内段运杂费和国境站发生的杂费,按《
铁路货物运价规则》规定的办法核收。票证和进款由收款站所属分局审核列帐。
第三十九条 国际联运运杂费的清算
我国铁路应收应付外国铁路的旅客票价、行李、包裹、货物运杂费的清算,按铁道部公布的《
国际铁路联运清算办法》办理。
第九章 运输收入会计
第四十条 运输收入会计的任务
铁路运输收入会计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对原始凭证的全面审核,运用会计方法对铁路运输企业在完成客货运输生产过程中取得的运输进款动态进行全面、系统的反映和监督。反映运输收入的完成情况和企业的经济效益。
第四十一条 原始凭证的审核
运输收入原始凭证的审核工作集中在铁路分局收入专业管理部门进行,对站段提报的运输进款收支报告(财收-8)和各种票证、收入报表、收付款凭证进行全面审核,确认收费是否正确,进款是否实进实解。发现少收、多收,少缴、多缴及时通知办理补退,保证运输收入完整,为按月汇总、分项记帐提供正确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