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垫付保价行李、包裹赔偿款;
六、支付行李、包裹、货物运到逾期违约金;支付铁路分局批准的运输计划违约金;
七、支付代收款;
八、退还旅客票价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客货运杂费。
第二十七条 迟交运杂费的处理
付款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交付运杂费,或交付的转帐支票空头以及属于托运人、收货人责任发生的银行退票,均按迟交运杂费处理。发生欠款时,按欠交款单位分别填开运输进款欠补款报告(财收-35),收回欠款时,按规定核收运杂费迟交金。发生和收回欠款均应在运输进款收支报告(财收-8)中单独列报。
对经常拖欠铁路运杂费的单位,车站应及时上报铁路分局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八条 多、少缴款的处理
铁路分局审核、对帐,发现站、车应缴款和实缴款不符时,按多、少缴款处理,填发多、少缴款订正通知书(财收-11),并按权责发生制列帐。
少缴款处理期限不得超过30天,对超过期限未处理的少缴款,转铁路分局运营财务部门归垫,向责任站段扣款,在责任人工资内归还。
多缴款超过180天未能处理时,转运营财务部门列营业外收入。
第二十九条 垫付款的处理
在运输过程中,对属于托运人责任造成的货物换装、整理、加固或包装补修发生的人工、材料费,车站可填开垫款通知书(财收-6),使用运输进款垫支。垫款在100元以下的,冲减垫款铁路分局其他收入;垫款在100元及其以上的由垫款铁路分局列应收帐款。垫款站应将垫款通知书(财收-6)及有关单据随货物交到站,由到站负责向收货人收回,垫款在100元以下的由收回垫款铁路分局列其他收入,垫款在100元及其以上的由收回垫款铁路分局向支出垫款的铁路分局清算,车站发生和收回上述垫款,均应在运输进款收支报告(财收-8)中单独列报,并附支付和收回垫款的通知书。
第三十条 铁路相关联运运杂费的清算
一、车站办理水陆联运代收的水运段运杂费,发站代收的由发送铁路分局审核列帐,到站代收的由到达铁路分局审核列帐,此项代收款均应及时汇付给港口所在地的铁路局或铁路分局,由其负责与水运部门办理清算。
二、出口国际联运货物国内段运杂费,由发站核收,收款站所属铁路分局审核列帐。进口国际联运货物国内段运杂费,按《
铁路货物运价规则》规定的办法核收,由收款站所属铁路分局审核列帐。进、出口国际联运货物国内段运费由收款局分别按管内、直通列报运输收入。进、出口国际联运货物在国境站发生的杂费由收款局全部清算给国境站所属铁路分局。
三、正式营业线与临管线相互间代收的运杂费,分别由各主管铁路分局审核列帐,并按铁道部规定的清算办法办理清算。
四、国家铁路与合资铁路、地方铁路间办理直通运输发生的运杂费,由有关铁路局按铁道部规定清算办法办理清算。
五、经铁道部批准的,由铁路局筹资开行的优质优价旅客列车加价收入按铁道部规定办法办理清算。
第三十一条 代收款的管理
铁路局、铁路分局可根据代收款的工作量和实际需要,设置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机构,并向财务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办理各项代收款业务除铁道部另有规定者外一般应核收代办手续费,代办手续费标准由代收方与委托方共同商定。
各项代收款必须按规定期限办理清算,不及时清算的按应付金额每日支付0.5‰的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 运输进款纪律
运输进款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规、财经政策和纪律,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追究单位责任。给予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越权批准减免运杂费;
二、挪用、转移、截留运输进款;
三、弄虚作假,混列、乱列运输收入会计科目。
第七章 客货运输票证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客货运输票证的性质
铁路办理客货运输使用的各种车票、行李票、包裹票、货票、客货运杂费收据、定额收据、有价表格等统称为客货运输票证。
客货运输票证属有价证券,是铁路运输企业核算运输进款的原始凭证。
第三十四条 客货运输票证的印制与请领
客货运输票证分为卡片式车票、软纸车票和册页式票证。样式、规格及印票用纸由铁道部规定。印票用底纹版由铁道部制作,版权属于铁道部。
客货运输票证由铁道部批准并颁发“铁路客货运输票证印制许可证”的铁路印刷厂印制,不准其他印刷厂或路外印刷厂印制。客货运输票证的订印由铁路局统一安排计划,铁路分局负责组织请领。印刷厂必须把印刷运输票证作为主要生产任务并按指令性计划安排生产,严格保密和保安制度,确保按订印数量、质量和时间交付订印单位。客货运输票证印刷费列运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