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计划的考核与分析
铁路局、铁路分局、站段要建立健全计划管理制度。各级领导要经常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客货运输的营销分析,加强预测、考核,掌握计划进度。要制定可行措施,挖潜提效,增运增收,堵漏保收,切实保证完成收入任务。
第五章 运杂费的核收
第十三条 运杂费核收方式
铁路运杂费核收方式分为现付、到付、后付、预付四种。
现付:旅客票价,行李、包裹、货物运费以及发站发生的杂费实行发送核算制,由发站负责计费收款,发局审核列帐。
到付:按到付办理的水陆联运运杂费、特准按到付办理的货物运杂费、中途站和到站发生的杂费,由到站负责计费收款,到局审核列帐。
后付:符合后付范围的军事运输货物发生的运费、押运人费,及铁道部批准的按后付办理的货物运输费用,由发站负责制票,发局集中审核、列帐并按铁道部制定的结算办法向指定单位进行结算收款。
到付和后付运杂费除《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由铁路局同意者外,必须经铁道部批准。
预付:铁路客货运杂费在双方自愿的原则下可签订协议按预付办理。
第十四条 运杂费的核收与减免
铁路运杂费必须根据客货运规程有关规定办理核收。运杂费的减免除铁道部规定者外,铁路局、铁路分局不得批准减收或免收。
第十五条 运杂费结算方式
铁路运杂费结算方式分为现金结算和非现金结算两种。
核收运杂费必须使用《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和《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的客货运输票证办理。特殊情况需要专用补充票证时,由铁路局报经铁道部批准,限在自局管辖范围内使用。
车站发售车票、承运行李和个人托运的包裹、货物发生的运杂费一律核收现金。但对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签有协议的单位购买车票及托运包裹、货物发生的票款和运杂费,可按非现金结算方式办理。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结算起点以下的票款和运杂费按现金结算方式办理。
对经常发到货物的单位,在不影响车站运输进款送存银行的前提下,可按日汇总结算。
铁路运杂费不办理异地托收。
发生退款时,按原收款结算方式办理。
第十六条 军事运输运杂费的结算
按现付办理的军事运输,其运杂费结算方式,按现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按后付办理的军事运输,运费和押运人费按后付办理,其他杂费一律按现付办理。
车站对按军运后付办理的客货运输,应使用“专用代用票”和“军运后付货票”。
第十七条 邮运运费的结算
铁路局或铁路分局要与有关邮政局签订自备邮政车挂运或租用行李车固定容间的运邮合同。运费实行月初预付、月末结算制度,并按权责发生制列帐。
第十八条 货主预付款的结算
托运人向车站交纳预付款时,车站应填开货主预付款存入凭证(财收-33)作为收款依据,随运输进款上交铁路分局集中管理。车站、分局均应按预付款单位建立明细帐。
已缴纳预付款的托运人托运货物发生运杂费或要求退还预付款时,车站应根据应收运杂费票证和应退预付款金额填开货主预付款抵用凭证(财收-33-1)作为车站已缴运输进款或退还预付款的依据上报铁路分局。
第十九条 品名、重量不符时的处理
车站应建立健全行李、包裹和货物检斤验货制度,发现品名、重量不符造成运杂费多少收时,发站发现应重新制票,票证各联不全时,应用客货运杂费收据或车站退款证明书(财收-16)进行补退,并发电报通知到站。中途站或到站发现时,由到站办理运杂费的补收或退还,并发电报通知发站。
发生的补退款,各铁路局间不办理清算。
第二十条 租用费、使用费的核收
企业租用铁路路产专用线,应与车站签订租用合同,并按规定时间及标准核收租用费。
车辆租用费的核收,按铁路局或铁路分局主管部门与租车单位签订的租车合同办理。
非运用车使用费的核收,按《非运用车使用规则》规定办理。
站段对上述路产的出租,应指定专人办理,并建立路产出租、使用卡片(财收-18),所签订的租用合同内容应包括缴款日期和发生迟交时核收迟交金等条文,合同副本抄送铁路分局收入部门。
第二十一条 运输变更费用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