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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印发《铁路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铁路住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铁路公有住房租金改革暂行办法》、《铁路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和《铁路公有住房[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

《铁路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五个办法
 (铁政策(1995)71号 1995年5月17日)

铁路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加强铁路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铁道部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属各单位要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个人所有,一并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 免征个人收入所得税。
  第三条 凡铁路在职职工(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均实行住房公积金办法。
  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办法。
  第四条 目前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分别为5%。已超过此比例的可不变。随着经济效益和职工收入的增加,缴交率要相应提高。
  第五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交额等于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乘以公积金缴交率,由单位按月在职工本人工资中扣交。
  单位资助职工公积金的月缴交额与职工个人公积金月缴交额一致。
  职工上年的月平均工资按《铁路劳动工资统计规则》(铁计[1994]130号)计算。
  第六条 企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从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上级财务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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