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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

铁道部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铁建(1995)14号 1995年10月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加强铁路建设工程科学管理,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提高工程质量和经济效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铁道部优质工程,是企业质量信誉和资质考核的重要依据。为切实搞好这项工作,一般每年评选1次,设一等次和二等奖。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评选条件,并已评为局级优质工程和局级优秀设计的项目,可申报部优质工程。
  第四条 铁道部优质工程评选工作由建设司承办。优质工程的评选,经部优质工程审定小组审定后,由部批准发布。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由铁路施工企业施工的部计划内工程,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建设计划的外委工程,具有独立生产和使用功能,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者,均可参加铁道部优质工程评选。
  第六条 铁道部优质工程分综合优质工程和单项优质工程两种。
  一、综合优质工程
  1.新建铁路:单线干线铁路连续长度不少于50km;双线干线铁路连续长度不少于40km。
  2.改建铁路(含增建二线、电气化和单独立项的通信信号及电力工程):其连续长度不少于100km或一个区段(含两端区段站)。
  二、单项优质工程
  1.新建、改建铁路区段站,编组站,大型独立客、货运站。
  2.特大桥;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结构,且施工复杂的大桥;高度大于60m的高桥;大型立交桥。
  3.长度在3000m以上的单线隧道、2000m以上的双线隧道;地下铁道工程的一个区间或一个车站。
  4.路基工程、采用新技术的大型路基防护工程(如挡墙、护坡、护岸等)或施工困难技术复杂的其他特殊设计路基工程,其连续长度不小于10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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