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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局、分局机关机构编制限额管理的决定

  各铁路局及其分局机关的机构编制控制限额详见附表。党委机构设4个、表中列3个,不含与人事部门合设的干部部。
  (二)铁路局、分局附属机构
  1.行政部门共性的附属机构,各铁路局设10个以内。人员编制总额暂按各铁路局现定员精简10%,由部控制;各分局设3个以内,人员编制由各铁路局从严控制,进行精简。
  2.各铁路局、分局工会的附属机构(如:文化宫、体育馆、图书馆、音像站等)及其编制限额,暂按各铁路局现定员精简10%,由局控制。
  四、口径说明
  (一)铁路局、分局行政及党群领导职数适用职名
  1.行政:局长、副局长、分局长、副分局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或总会计师(“总”也可由副局长、副分局长兼任);
  2.党委:书记、副书记;
  3.纪委:书记、副书记;
  4.工会:主席、副主席;
  5.团委:书记、副书记;
  (二)党群和行政机构编制管理分工
  对一些党政合署办公或与党政工作部有关的机构编制,此次定编操作分工如下:
  党群众编制部门负责:政法办(综治办)、职工思想研究会、劳动争议、行政干部监察。
  行政编制部门负责:老干部工作(含活动室),关工委办,退管办,信访办,保密办,路风办,人民武装,人防战备,党群干部管理,党、纪、团部门的工勤人员。
  以上人员的统计口径和领导关系均维持原系列不变。
  (三)铁路局、分局机关职能机构控制限额计算范围
  1.行政部门
  行政部门职能机构控制限额计算范围,原则按铁劳[1991]75号部文件执行,包括机关行政职能工作的全部处室。不含工业、多种经营、集体经济、对外经济、社会保险、老干部管理、关工委办、学(协)会和分局普教办等机构。
  2.党群机构
  党委职能机构,包括统战、侨务;纪委职能机构,包括行政干部监察;工会职能机构,包括技协、劳动争议调解。
  (四)铁路局、分局机关人员编制数控制限额计算范围
  1.行政部门
  原则按铁劳[1991]75号部文规定的计算范围,包括铁路局、分局行政领导干部和机关限额内行政职能机构的全部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分局运输、机务、车辆高度人员除外)。其中含科技管理、林业、地亩、防震、档案、物价、计划生育、爱国卫生、装卸、集装箱管理、部驻局机车验收、概算定额、劳动定额查定、保价运输、史志、保密、房改、人民武装、人防战备、机要通信管理、党群干部管理等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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