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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扩大铁路局更新改造投资决策权的规定[失效]

  第六条 在编制年度计划时,以上一年度第二季度末的固定资产原值为基数,以及部控制折旧资金总量测算各局计划年度折旧资金总量。
  第七条 为适应全路打破“三统(统收、统支、统分),建立运输企业自主经营机制,除机车车辆固定资产折旧由部集中统一安排外,其它类固定资产折旧资金均由部控制总量和比例,按照上述规定分配使用。

第三章 部、局分级管理

  第八条 各铁路局计提的其他类固定资产的折旧资金,80%由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暂为90%)安排使用,20%(广铁集团公司为10%)由铁道部集中使用。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铁路局办法另定。
  第九条 铁道部集中各铁路局的更改资金,由部统筹调剂使用,安排部管项目。
  第十条 铁道部集中的折旧资金主要安排以下项目:
  1.路网性编组站为扩能而进行的综合性技术改造;
  2.“九五”技术改造计划的跨局重要干线综合性技术改造;
  3.部指定的部队补助项目:(1)对全部有指导性的行车安全项目;(2)全路性的新技术、新设备及通信信息管理网络工程项目;(3)一部分改善边远局职工生活项目;
  4.铁道部直属单位的更新改造项目。
  第十一条 除第10条所述项目外,均为铁路局管理项目。
  第十二条 在铁路局管理项目中,部可指定以下内容的项目:
  1.与重要干线协调配套的综合性技术改造项目;
  2.机务段技术改造项目;
  3.跨局客车扩大编组项目;
  4.配合地方政府对省会、直辖市所在地客站进行总体改扩建项目;
  5.路网性零担中转货场及加冰所、区域性编组站项目;
  6.营业铁路新建、扩建客、货车辆段及机械保温车辆段项目;
  7.面向全路招生、分配的中等专业学校改扩建项目;
  8.重点战备工程项目;
  9.铁路与公路平交改立交项目;
  10.大地区水源工程项目;
  11.焊轨厂及淬火线基地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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