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9年6月11日 实施日期:1999年6月11日)废止扩大铁路局更新改造投资决策权的规定
(铁计(1995)173号 1995年12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铁道部关于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深化铁路改革等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宏观调控体系,扩大铁路局更新改造投资决策权,建立运输企业自主经营机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实现政企分开,在部《
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铁计[1995]26号)和《
关于加强铁路运输设备大修计划管理的规定》(铁计[1995]27号)文件划清了更新改造、大修理界限的基础上,还必须进一步扩大铁路局(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同)投资决策权限,同时加大铁路局成本管理和投资权责,把企业改革同改组、改造和加强经营管理结合起来,使铁路局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第三条 扩大铁路局更新改造计划管理权限后,铁道部要加强宏观调控力度,严格控制更新改造资金的总量规模,并负责编制更新改造中长期计划。同时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 铁道部的更新改造计划管理职能,要实现四个转变,即从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从以年度计划管理为重点向以中长期计划管理为重点转变,由分钱、分项目管理方式向加强检查、监督职能转变,从具体审批项目、调整概算向制定技术改造政策、控制总规模转变,为实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化企业制度创造条件。
第二章 固定资产折旧资金分配办法
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采用平均年限法。铁路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按铁道部统一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