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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机车车辆招标采购暂行管理办法[失效]

  4.投标报价表;
  5.供货一览表;
  6.投标产品规格响应表;
  7.投标厂家资格证明文件;
  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或增加附加条件。
  因特殊情况,招标文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应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所有投标企业。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答疑会的会议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所有投标企业。
  第十四条 开始发售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一般应不少于30天;多家企业,多年生产的定型产品,一般应不少于20天。

第四章 标底

  第十五条 根据产品生产和历史情况、技术复杂程度和现有生产企业制造的难易程度,有的需预先确定标底,有的则不设定标底。
  第十六条 预先确定标底的原则:
  1.以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为依据,按成本费用项目编制招标产品标底;
  2.原材料单价和费用标准,按掌握资料和有关规定计算;
  3.计划利润税金按规定计入标底;
  4.1个产品只能编制1个标底。

第五章 投标

  第十七条 凡列入国家和铁道部定点制造机车车辆的生产企业,持有相应的营业范围、法人营业执照,均可参加投标。
  第十八条 招标单位必须对投标的生产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参加投标的企业在向招标单位送达投标申请书时,须同时提供下列资格材料:
  1.经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生产企业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国家和铁道部批准定点生产铁路机车车辆的文件;
  4.铁道部相应产品鉴定证书;
  5.投标厂家独立资格声明;
  (1)职工及资产负债情况;
  (2)生产和主要产品品种,年生产能力,占用职工人数,生产投标产品的历史;
  (3)近2年铁道机车车辆的销售品种、数量,销往单位及质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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