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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机车车辆招标采购暂行管理办法[失效]

  5.制定招标产品的交货、清算方式;
  6.制定标书中的评标方法和定标原则;
  7.组织所负责招标产品的招标和评标工作,指出评标报告和授标或废标建议;
  8.选择招标法人代理单位。
  第六条 招标单位所提机车车辆的技术条件,必须符合铁道部有关产品的技术要求,技术规范部分应经部审核。
  第七条 招标单位对标书质量、招标合同、招标资金的使用和购置目标的实现,承担经济和法律的责任。
  第八条 机车车辆招标购置资金的划拨,属部拨款的,由部按计划资金总额和进度划拨招标单位,由招标单位在资金总额内实施招标;预付款的额度应视资金可能,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属铁道部提供有偿使用资金的,按资金使用合同拨付。

第三章 招标

  第九条 招标方式。根据产品的品种,按其复杂程度,需要数量,有能力生产的厂家数,采用三种方式。
  1.公开招标。需要数量大,生产厂家多的品种,由招标单位公开发布招标通行。
  2.邀请招标。技术复杂程度高,可承担的生产厂家有限,由招标单位向不少于2家或不少于3家有资格的投标企业发出书面招标邀请。
  3.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如只有1个生产厂家生产的)机车车辆,由招标单位邀请生产厂家进行议标。
  第十条 招标程序:
  1.招标单位组织专门的办事机构;
  2.招标计划报部领导小组核备;
  3.编制招标文件,报部领导小组核备;
  4.发布招标通行呈招标邀请书;
  5.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答疑;
  6.投标企业投标;
  7.建立评标组织;
  8.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9.组织评标,初步确定中标企业;
  10.评标报告及中标企业报部领导小组审批;
  11.发中标通知书;
  12.招标单位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1.招标通告;
  2.投标须知:投标文件的编制、送交要求,开标时间,评标条件,定标原则,投标保证金格式和金额;
  3.合同条款,招标产品的技术规范要求,质量保证期,检验标准,资金支付,索赔方式,履约保证金格式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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