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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机车车辆招标采购暂行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

铁路机车车辆招标采购暂行管理办法
 (铁计(1995)134号 1995年10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发展铁路工业产品市场,促进正当竞争,铁道部购置机车车辆产品,实行招标投标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机车车辆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
  招标应坚持程序公开,机会均等,正当竞争的原则;投标应坚持技术先进,质量可靠,交货准时,价格合理和服务周到的原则。
  第三条 凡铁道部确定为招标采购的铁路机车车辆,均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铁路机车车辆招标采购工作在铁道部直接领导下进行。铁道部设机车车辆招标投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部领导小组),负责铁路机车车辆招标投标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是:
  1.遵循国家货物采购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铁道部机车车辆招标、投标的规定,制定招标、投标办法和规定;
  2.确定机车车辆招标单位;
  3.指导招标投标单位的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
  4.审批授标或废标建议,如发生重大问题,报部领导批准;
  5.调解招标、投标之间的纠纷,组织总结、交流机车车辆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
  第五条 招标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按部确定的招标产品及进度要求,提出招标工作计划,并报部领导小组核备;
  2.拟定所招标产品的标书,提出招标的方式、标和包的批量计划、投标单位的资格意见,并报部领导小组核备;
  3.制定招标产品技术规范,质量保证期,售后技术服务要求;
  4.制定招标产品的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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