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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失效]

  设计规模和标准应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执行,如有突破,则需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第十六条 编制和下达计划阶段
  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没有批准设计文件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
  计划项目的总投资须以批准的设计概(预)算为准。
  第十七条 项目实验阶段
  各级计划部门对正在建设的项目以及下级计划部门上报的年度计划要加强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纪和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行为。经常了解在建项目的施工进度情况,对重点工程要深入现场调查。每季度末和半年要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作出分析,必要时提出调整计划的建议。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后的验收和后评价阶段
  项目竣工后计划部门要及时组织验收并进行固定资产的登记入帐。对较大的技术改造工程,在项目竣工投产后,部、局计划部门要组织进行后评价,具体评价办法另文规定。

第六章 加强计划管理,严肃计划纪律

  第十九条 更新改造计划要严格按程序办事,做到实事求是,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立项。不得弄虚作假,巧立名目,盲目上项目。
  第二十条 严格按批准设计文件的规模和标准组织施工,不准任意突破。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年度计划的规模要严格控制在铁道部下达的规模内,不得突破。
  第二十二条 严禁用更新改造资金建设楼堂馆所。
  第二十三条 不得挪用更新改造资金进行房地产开发等多种经营项目建设。
  第二十四条 严禁使用更新改造资金新购置小轿车。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计划纪律的,一经查出,要由铁路局(或分局)的第一管理者写出书面检查上报,上级单位视情节轻重,酌情裁处,必要时核减当年铁路局(或分局)的更新改造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铁路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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