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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失效]

  第八条 要贯彻“技术先进适用,讲求效益,量力而行”的原则,在保障提高运输生产安全可靠性和作业效率的基础上,做好综合平衡。

第四章 更新改造计划项目的分级管理

  第九条 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资金来源,主要是按铁路应计折旧固定资产价值和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办法计提的折旧资金。资金的提取和使用,在现行体制下,实行“部分集中,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十条 机车车辆折旧资金及计划年度前一年新增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资金,由铁道部集中使用;除机车车辆以外固定资产的折旧资金,30%由铁道部集中使用,70%由铁路局安排使用。广铁(集团)公司提取和分配折旧资金的办法按有关文件执行。部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单位管理办法由部另定。
  第十一条 铁道部管理项目
  1.主要干线、编组站以扩大运输能力为目的的综合性技术改造,以及牵引动力改革引起的机务段技术改造;
  2.跨局的客车扩大编组及开行重载列车有关改造项目;
  3.配合地方政府对省会、直辖市所在地客站进行总体改扩建;
  4.路网性零担中转货场及加冰所;
  5.营业铁路新建、扩建客、货车辆段及机械保温车辆段;
  6.涉及全路性的新技术、新设备及通信和电子计算机网络工程;
  7.面向全路招生、分配的中等专业学校改扩建;
  8.重点战备工程;
  9.重点缺水和水质不良的地区水源改造;
  10.铁路与公路平交改立交,由铁路局按国家计委、国家建委(1981)建发交字532号文规定的修建标准和投资划分办法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并按照协议进行设计和施工。铁路投资部分600万元以下由部补助1/3,超过600万元的补助1/2。
  11.铁道部直属单位的更新改造项目及其他铁道部指定的项目;
  12.配合使用外资贷款的路网性项目。
  第十二条 铁路局管理项目
  1.线路、站场、行车设备改造;
  2.客货运设备改造;
  3.机务、车辆设备改造;
  4.工务、电务设备改造;
  5.行车安全设备;
  6.重点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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